每省有2。5個巡撫。有些省的巡撫走馬燈一樣撤換:如這一年山東有四位巡撫,福建有五位。在十八世紀中葉,一個省一年裡有三十巡撫輪換並非稀奇。1768年的撤換特別頻繁,部分原因是由於叫魂危機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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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特殊關係是如何影響一個巡撫的表現的呢?他的職責中令我們最關心的是構成中國法律制度核心的一個陰暗的紐結,即一個官員在自己的轄區同時是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事實上,就任何官員的許可權而言,司法權只是從屬於行政權的一個方面。在縣裡,知縣同時擁有逮捕、起訴和審判的權力。超出仗責的案子均應移送巡撫審理,而所有死刑案則都要經由皇帝御批。
因為《大清律例》將多種形式的妖術定為死罪,據此,叫魂案似乎應該移送省庭,並最終移送北京。巡撫則應該要求下屬清查各州縣的妖人,並親自審理抓獲妖人的案件。
當弘曆在鎮壓“邪術”一事上的壓力增加時,各省巡撫作為檢察官的功能就大大地超過了其作為法官的功能。在1768年,大多數行省長官都有一定的司法經驗,這通常來自於將他們帶人行省官僚圈的按察使一職。但他們中僅有少數幾人是法律學家或聲名遠播的能吏,我懷疑其餘的多數人在司法上並不具備足夠堅定的自我意識來抗衡與其職位相隨的政治壓力。取悅皇帝是貫徹司法的中心環節。
資訊系統
一個政府的有效運作取決於對資訊流動的仔細掌控。對十八世紀的清王朝來說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明確區分緊急情況和日常事務,從而使各種問題能在適當的層次上根據合理的次序得到解決;第二,確保地方官能及時而準確地提出報告。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從未使弘曆感到滿意。①在第一個問題上,弘曆從父祖那裡繼承了一套由常規渠道和機要渠道組成的文案報告制度。諸如稅收報表、刑事審判、公共工程和日常人事調動之類的常規事務,都用題本經由掌管六部、由高層部級官員組成的內閣這一槊道送達御前。這類報告的格式有嚴格的規定,違反格式可以成為彈劾的理由。雖然今天的杜會史學家可以從這些“常規”奏摺中看到中國人日常生活的實況,但要處理包括謀反在內的緊急機密的非常情況,這一渠道卻無法勝任處置此類敏感而急迫的資訊需經由機要渠道,即皇帝和各省長官之間直接的個人通訊熱線。上行奏稿通常由奏告人的私人僕從或驛卒迅速而慎重地送交皇帝御前。皇帝則用硃筆直接在奏章上批示,然後再送回奏告人。這些密封的檔案最後都會收回並儲存在皇宮裡,稱之為硃批奏摺。②硃批奏摺是一種私人檔案。除了地方的緊急事務外,這些檔案還處理由官員與皇帝間個人關係中派生出來的各種問題。它們的格式比較簡單(比如,奏告人頭銜的複雜全稱可以省略,只需簡單地報告現職)。這種經由機要渠道進行的交流是一種互惠:奏告人透過向主人遞進機要情報來表達其忠誠和感恩;而皇帝則應之以父執般的嚴厲(偶爾也有溫暖)。常規奏摺體現了官僚制的形式,而硃批奏摺則反映了個人間的禮數。常規奏摺是官與官之間的對話,而硃批奏摺則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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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對於通訊制度的權威研究是費正清和鄧嗣禹。
②根據規定,所有硃批奏摺最後都要送回宮中歸檔,因此我們今天才能在北京和臺北看到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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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對官員奏報的回應以及他個人的動議,也經由常規和機要這兩種途徑下達。常規回應通常只是形式上認可內閣的票擬,或是指示六部中的相關部門執行,或是簡單地批示將該檔案存檔。對更為重大的事情或正式的文告則透過明發上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