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寵笑道:“關於如何懲罰,早已有許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國規定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娶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齊國也規定男二十歲、女十五歲必須成婚,否則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時期,也曾頒下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書中暗表,‘算’是漢朝計徵人頭稅的一種計量單位,是開國皇帝劉邦在建國後第四年定下的稅收辦法,15歲以上、56歲以下的國民,都要繳納人頭稅,每人稅款金額是120錢,稱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錢,也就是說,如果適齡不結婚,就要繳五倍人頭稅的罰款。在當時並不算低,以整個西漢的糧食均價每石100錢上下的標準來算,720錢可以買到七八石糧食,至少是一個成年人一年的口糧,僅僅因為沒有及時結婚,一年的口糧就沒了。
滿寵說完,其他人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補充,“激勵生育”的基本政策便又增加了幾點:“男女若在二十歲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罰錢各五百錢。
男女若在二十五歲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強制婚嫁。
男子貪龍陽而不娶者斬,女子貪百合而不嫁者罰為官妓。”
魏延想起後世一些畜生扒房拆屋、抄家滅門、強制拘留孕婦、強制大月份引產等滅絕人性、慘絕人寰、天理不容、喪心病狂的行徑,氣憤填膺,不可遏制。
他不能再做那種斷人子嗣生孩子沒**的事情,他積極順應國人多子多孫的道德觀、人生觀、價值觀,行人間正道。
第327章 【黑娃橫掃歐亞】
魏延立法規定:“一個女子必須要生兩個孩子以上,只生一個孩子,每年罰社會撫養費一百錢,直至生兩個才免除罰款。
孕婦肚裡的寶寶亦是一條生命,亦受大漢律例保護,若有人跟孕婦生氣鬥毆致使孕婦流產者,一律視為殺人罪,特別是各級官吏,不準因為收稅、罰款諸事而傷及孕婦,若是有官吏傷及孕婦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處殺人罪,重罪懲處,舉薦該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職。”
大漢還沒有出現朱熹那個存天理沒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禮教還未形成一種完整的思想體系,對婦女的禁錮也並不嚴厲。
對婦女的再嫁,在當時是完全正常的現象,並不是丟人卑賤的事,這從劉蘭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孃家後縣令、太守遣媒說親便可以得到證明。
類似的情況,蔡文姬初嫁匈奴河東衛仲道,再嫁匈奴左賢王,曹操用金璧贖回來後又允嫁董祀,雖兩次改嫁卻不減身價;卓文君夜奔司馬相如同歸成都的故事,還傳為美談,所以暫時還沒有“女子從一而終不能改嫁”的歪風陋習,這時候的禮法並不禁止“男子娶寡婦、寡婦再改嫁”。
魏延便在“激勵生育”的基本政策裡新增一條:“夫妻成婚後一年內未有生育者,必須接受官府醫療檢查,不論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須離異,讓能夠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須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婦另嫁,可獲官府獎勵。”
有的將領家中多有妻妾,便舉手問道:“主公說‘生二個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個可獲官府補助’,在下有些不明,我家裡有六個孩子能否得到補助?再者,這個官府補助,是怎麼樣一個補助法呢?”
魏延認得那個人,知道對方比較貪財,絕不放過任何一個撈錢的機會,便哈哈笑道:“莫要太過貪心了。生兩胎以上者,指的當然是母親,而不是父親,要是你一下子娶上十個妾侍,生下來幾十個孩子,難道朝廷都給你補助不成?!這樣一來,大家都不用幹事了,天天在家裡敦倫生孩子算了!”
眾將鬨堂大笑,兩人羞慚地把手放下。
魏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