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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嘆良久,謂之“天下奇材”。下中書,有詔宰相、樞密院、三司使、翰林學士、御史議行。時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馮京為參知政事,議事十日,眾議紛紛而不能決。安禮、安國力勸安石許之,曰“此亦變法,朝廷有利而無害,又可杜舊黨之口”云云,安石久不能決,蓋自謂此法於彼所立之法頗有更張,而心實善之。曾布又勸其行之,呂惠卿時守喪,書至,力勸安石沮之。

十一月,上御崇政殿,以眾議久不能決,頗怒。安石、馮京免冠謝。時開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趙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見,上問以青苗法事,趙瞻因言:“舊法實不便,石越之法甚善。”上頗然之。安石亦終謂不能以私心而壞國事,遂主石越之議。既決,中書議曰:“石越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議,可先於京東西路、兩浙路、河北東路試行,其餘各路,青苗法息減為一分,禁強行抑配,聽民自願。三年有成,推行全國。農夫互濟合作社頒行天下,著各州縣長官執行。”制曰“可”。其以三路試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閣侍講王雱之謀也。王雱私謂安石雲,大名府、應天府、杭州皆舊黨名臣所領,其執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無利,則二虎相爭,皇上可知彼輩不足恃,若得利,吾輩老成謀國之功。況亦於國有利,於新法無害。蓋安石一黨,雖與舊黨、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無私,頗以國事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其時韓琦在大名,蘇軾在杭州,二者皆善石越。韓琦頗許石越,雖未見面,讀其書而嘆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條例頗賴二人之力,其餘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貴友、柴貴誼輩,多在此三路為縣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之議,終得大行。

其後中書又制《提舉青苗法問事條例》、《錢莊法》,皆石越所倡議也。此亦後世所謂“民法”之始。其時石越以一同進士及第,出入禁中侍讀,以皇帝特詔出入中書省與諸相參議,世以為榮。而事畢之後,便辭爵賞,退於白水潭旦夕講學,舉世尤高之。其於中書之時,凡安石等人厲聲爭辯,久決不下,或事有不協者,越皆能從容言之,從無惡言高聲,僅以理論事,不及其它。馮京退而謂私人云,越有宰相之度也,惜其字甚醜,頗為諸大臣所笑。

然其諸法推行之時,亦頗有人攻訐不已,惟多迂怪之論。安石既主其議,亦頗維護之。亦此時呂惠卿不在,石越與安石亦頗能相濟也。

……

石法行於世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全國。天下錢莊之盛,起於此時矣。十年之後,每縣皆有錢莊,農民頗得其利。其後逐次亦有商賈借錢生利,錢莊儲蓄不足,商人為謀利,熙寧十年間,成都、杭州唐氏錢莊及京師桑記錢莊向於錢莊存錢者發放利息,其後紛紛效尤。今之學者竟不能知熙寧十年之前,凡於錢莊存錢,不僅未能有利息,反需付保管金。此亦熙寧年間事之要者,茲附記於斯。而國子監及諸學院為此開會計之課,財務審計,統計報表之風,究其源,亦起於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

據桑安國遺稿《白水潭紀聞》,其時石越幕府中有李丁文者,亦頗預其事。中書久議未決之時,李丁文勸石越速見王安禮與曾布,盼二子為助,又勸以書報安石,言安石實有公忠之心,可以言辭動之。越拜會安禮與布,而終未以書報安石。桑氏與沈括協助石越主持白水潭學院事,凡石越之謀,頗預之。彼言非虛也。故後世頗疑石越於此時已與安石不合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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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城外西南,比往年不同的是,這裡多了一條平整的大道連通著南面的戴樓門和西面的新鄭門之前的官道,這條平整的大道,其寬可以容納兩輛馬車平行,是大宋第一條水泥大道。雖然不及御街那樣一塊塊的青磚鋪成,幾乎光可鑑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