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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的說法。這種情況在科學論文中是極其罕見的,通常,讀者應當能夠獲得關鍵的資料並且據此做出自己的判斷。

但是關於該論文,有一個問題可以肯定。那就是這8億2百萬美元與《紐約時報》所說的“開發新藥的平均成本”毫無關係。該數字只是指屈指可數的幾種最昂貴的藥物的開發成本。讓我們再來仔細分析一下這個誤解,因為這很關鍵。

每一年,FDA都會批准一些新藥的申請,這就意味著這些藥物可以上市了。這就是很多人理解的“新藥”。例如,我在第一章提到,2002年該數字是78種。但是這些新藥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包括新發現或者新合成的分子。FDA將這些藥物劃分為新分子實體藥物(new molecular entities;NMEs)。其餘的都只是對市場上已有的藥物做了些微改動而已。2002年,78種新批准的藥物中只有17種是新分子實體藥物(NMEs)。並且這些新分子實體藥物中只有很少的幾個是由製藥公司研製的。剩下的都是從大學或政府實驗室或生物科技公司那裡授權得到的。

塔夫特中心的分析嚴格限定在完全由製藥公司開發的新分子實體藥物上——作者們稱之為“自我研製的NCEs”(NMEs的舊稱)。但是這僅佔新藥中很小的一部分。你也可以想象,與其他藥物相比,這些藥物會花費公司更多的成本。從別人那裡獲得授權以及對舊藥做些修改,要少花很多錢。事實上,塔夫特中心的學者們宣告,製藥公司將研究開發費用(包括第四階段的費用)的75%都花費在了這些自我研製的新分子實體藥物上。我認為這個比例高得令人懷疑,並且沒有辦法去證實它,但是關鍵問題在於公司也承認是這樣。

為什麼媒體沒有發現8億2百萬美元僅僅適用於一個嚴格挑選出來的非常昂貴的藥物樣本呢?一個可能的答案是,製藥業不想讓它們這樣做。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和製藥公司在它們的公共宣傳中都強烈地暗示,8億2百萬美元是它們開發所有新藥的平均成本。甚至塔夫特的學者們在其論文的摘要中似乎也暗示這一點,他們寫道,“透過對十家制藥公司的調查資料的分析,我們得到了68種隨機選擇的藥物的研究和開發成本。這些資料可以用來分析新藥開發的平均稅前成本。”而對這些新藥是什麼,一句話也沒提。

成倍增加

塔夫特的估計還存在第二個問題。即使是那些自我研製的新分子實體藥物,這也不是實際支付的成本。這個成本應當是每種藥物4億3百萬美元。作者說的8億2百萬美元是“資本化”的成本——也就是說它包括瞭如果不將這些錢花在藥物的研發上,而是將其投入到權益市場可能賺取的收入。這就好像製藥公司並不一定要在藥物研發上花錢一樣;它們可以選擇別的渠道賺錢。或者,用作者的行話來說,“費用必須按照合適的貼現率進行貼現,當投資者將錢花到製藥公司的研發上後,他們就喪失了將錢投入到一個相同風險的財務組合中獲取收益的機會。”這個理論上損失的收入被稱為 “機會成本”,塔夫特的研究人員把它加入到了該行業的支付成本中。這一會計的處理方法幾乎將成本翻番,從4億3百萬美元飆升至8億2百萬美元。

塔夫特的研究人員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合理的,他們認為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製藥公司只是投資者對投資渠道的一種選擇。但是,儘管對投資者來說可能是這樣,但對公司而言肯定不是這樣。製藥公司沒有其他選擇,如果它想要在製藥業中生存的話,就必須在藥物研發上花錢。它們並不是投資公司,如果對製藥業的研發費用進行機會成本的處理,顯然毫無道理。

這項研究結論的第三個問題在於,這是稅前的數字,但是研究開發費用是可以進行稅收減免的。另外,製藥公司還可以享受數十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