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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擁有股份。因此,如果一個大學或者小型生物科技公司擁有的專利最終授權給一家大型製藥公司的話,所有的參與者都在財政資助的研究專案上獲得了好處。

這些法律意味著製藥公司不再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新藥的研發,事實上也很少有公司這樣做。它們在新藥的研發上越來越依賴學術界、小型生物科技公司和國家衛生研究所。至少現在大型製藥公司所推銷藥物的三分之一都是大學和小型生物科技公司授權的,並且通常是那些最具創新意義的藥物。對大型製藥公司和生物科技行業來說,《貝赫—多爾法案》顯然是個福音,但它是否給公眾帶來了福利卻是值得商榷的。

里根時期和《貝赫—多爾法案》還改變了醫學院和教學醫院的風氣。這些非營利機構開始將自己視作製藥業的“合夥人”,他們變得像企業家一樣,急於抓住一切機會將自己的發現轉化為財政收益。研究人員被鼓勵將他們的工作申請專利(專利將授予其所在學校),並且他們可以分享專利權稅。許多醫學院和教學醫院設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來操作此事,將員工的發現變成資本。與此同時,醫學院的員工也與製藥公司建立了其他有利可圖的合作關係。後果之一就是醫藥研究開始重視商用化,而這本是不應該的。早先那些對“雖然清貧但很紳士”的生活方式感到滿足的員工們,開始問自己, “如果你真那麼聰明的話,為什麼你不富有呢?”醫學院和教學醫院於是就將更多的資源用於那些有商機的研究。

從1984年的《哈奇—維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開始,議會又透過了一系列對製藥業是福音的法規。這些法規將壟斷權擴充套件到了品牌藥中。壟斷權對製藥業而言,就像人體的血液一樣重要,因為它意味著其他公司在一段時期內都不能銷售與之相同的藥物。當市場壟斷權到期之後,複製品(被稱為“通用名藥”)進入市場,通常價格會下降至原來的20%。

藥物可以粗分為兩種,一種是製藥公司經過研究開發新的藥物成分,再實施嚴格的試驗,包括動物試驗、人體臨床實驗等,再經過各國藥政單位稽核之後,才能上市的品牌藥(brand drug);又名原廠藥;另一種是所謂的通用名藥(generic drug),又稱副廠藥、仿製藥,即指品牌藥的專利權過期之後,通用名藥公司仿造原來品牌藥的成分,加上一些簡單的臨床試驗,或直接使用原來品牌藥藥廠所作的試驗資料,而向藥政單位申請稽核上市的藥品,通用名藥的好處在於節省了開發新藥所需花費的各種動物或臨床試驗的費用,所以可以大幅降低通用名藥的價格,且因為藥物成分類似,所以基本有一樣的藥效。

有兩種形式的壟斷權——由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授予的專利權以及由FDA授予的壟斷權。二者儘管相關,但它們一般是獨立運作、互為補充的。《哈奇—維克斯曼法案》,以參議員奧林·哈奇(Orrin Hatch(R…Utah))和眾議院議員亨利·維克斯曼(Henry Waxman(D…Calif。))的名字來命名,旨在透過繞過FDA對將通用名藥推向市場的一些稽核流程,來刺激通用名藥行業的繁榮。《哈奇—維克斯曼法案》達到了它的預期目標,但由於其中的一些條款被製藥業的律師所利用,延長了品牌藥的專利權期限,違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20世紀90年代,議會制定了其他一些法案,進一步延長了品牌藥的專利權期限。製藥公司現在僱傭了一些律師團來從這些法規中尋找可利用的空子——這些空子確實非常有價值。其結果就是品牌藥的專利期限從1980年的8年延長到了2000年的14年。對某種非常暢銷的藥物而言——通常指一年內銷售額超過10億美元的藥物(例如,Lipitor、 Celebrex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