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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無;精液證據:無;汗液證據:無;唾液證據:死者垂直地面有口中垂落唾液;

尿液證據:無;其他體液證據:無;指紋證據:牆面提取到分屬不同人的兩組不完整指紋,A組含左右手五指指紋,初步比對結果系死者所留,B組含右手五指指紋,遺留者不詳。

掌紋證據:牆面提取到分屬不同人的兩組不完整掌紋,A組含左右手掌紋,比對結果系死者所留,B組含右手掌紋,遺留者不詳,但掌紋形態與B組指紋構成一體,系一人所留。

鞋印證據:A組鞋印系42號球鞋鞋印,左腳前尖外側有一邊沿條裂縫特徵,長2。2厘米,與死者腳上所穿鞋鞋底特徵吻合。B組鞋印系43號皮鞋鞋印,右腳腳弓處有一缺損小圓圈特徵,經查,死者遺留的鞋只均為42號,且均無此鞋底特徵,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足跡證據:因須對連續足跡做綜合分析,此處略。

毛髮證據:無,纖維證據:無,武器證據:尼龍繩一根,與索溝內花紋印痕相符。

區域二:生前主要活動區域,包括臥室床鋪周邊、洗手間,以及常用通路。

整體描述:死者床鋪凌亂,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門而坐,床鋪周邊堆放編織袋四隻,裝有換洗衣物、日用品、書籍等,垃圾筐內無有價值證物,洗手間無最近使用跡象。

血液證據:牆面血跡多為陳舊蚊蟲血跡;精液證據:被褥有陳舊精液;其他體液證據:無;

汗液證據:被褥有陳舊汗液;唾液證據:枕巾有陳舊唾液;尿液證據:便池有陳舊尿液;

指紋證據:多處提取到分屬不同人的兩組不完整指紋,A組含左右手五指指紋,初步比對結果系死者所留,B組含左右手五指指紋,遺留者不詳。

掌紋證據:個別處提取到分屬不同人的兩組不完整掌紋,A組含左右手掌紋,比對結果系死者所留,B組含左右手掌紋,遺留者不詳,掌紋形態與B組指紋構成一體,系一人所留。

鞋印證據:有多處42號鞋鞋印,與死者遺留鞋只可配伍,有少量43號鞋印,均為前述右腳腳弓處有一缺損小圓圈特徵皮鞋印,疑似犯罪嫌疑人遺留。

足跡證據:提取兩組足跡:A組足跡多見,雙足外踏,內蹬,大外展步,步短而寬,步行姿態應為運足邁步緩慢,軀幹後仰,左右擺動明顯;B組足跡少見,雙足正踏,正蹬,直行步,步長而窄,步行姿態應為運足邁步較敏捷,軀幹前傾,搖擺幅度小,微低頭。經鞋印比對,A組足跡為死者所留,B組足跡系43號鞋印遺留,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毛髮證據:床鋪無毛髮,地面有較多脫落毛髮。纖維證據:地面發現少量長短不一黑色化纖絲;

區域三:生前較少活動區域,包括廚房、臥室的書架、桌子、大衣櫃以及房屋邊角。

整體描述:廚房很少使用,臥室的書架、桌子、大衣櫃都呈空置狀態,沒有提取到體液證據,提取到少量指紋證據、掌紋證據、鞋印證據、足跡證據、毛髮證據和纖維證據,性質與區域二相同,故不詳述。

初步分析:

1。受害者與兇手較熟悉,曾同處一室,主要居住人為受害者;

2。犯罪現場無搏鬥痕跡,疑為受害者坐在床上時,被兇手用麻醉品瞬間致昏後吊死;

3。黑色化纖絲應為假髮或假鬍鬚的材料,而整個房間內並未發現假髮和假鬍鬚,故可能是兇手化裝用物品;

4。從受害者個人物品的擺放情況看,他入住時間不長;

5。從鞋印情況分析,兇手與受害人身高應該相等或略高;

6。在區域一發現地面有多處X形花紋,對稱軸附近有較多灰塵聚集,成因不詳。

看完這張表格,蕾蓉顯得很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