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美,女,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於漢東省京州市光明區,漢族,大學本科文化,職業為江河中文網主編,現住漢東省金州市。
因侵犯著作權罪與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被泉城市天橋區警察分局刑事拘留。
並於羈押期間被查出其犯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隱晦物品牟利罪,及傳播隱晦物品罪。
辯護人王曉明,漢東正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
公訴機關指控: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因被其侵犯著作權罪的同夥唐糖檢舉揭發其教唆唐糖以盈利為目的抄襲,並於次日被本院批捕,同日被天橋區警察分局刑事拘留。
並在刑事拘留期間被警察機關偵破其曾多次以盈利為目的製作並傳播隱晦物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美的指使人抄襲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制作並傳播隱晦蛇情影片照片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應當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隱晦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應當以傳播隱晦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辯護意見:認同本庭所有判決。
……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並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
(知道你們不愛看證據,所以略)
……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美教唆他人以盈利為目的抄襲他人行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美製作隱晦影片照片並上傳到網際網路,其行為已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隱晦物品牟利罪以及傳播隱晦物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美
故依據《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被告人李美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隱晦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被告人李美犯傳播隱晦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李美有期徒刑九年,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分。
……”
聽到審判長宣讀完了判決書之後,李美整個人的精氣神就好像被妖怪給抽走了一般。
整個人癱瘓在了被告席上。
已經泣不成聲。
但是令他更加崩潰的事情還在後面。
沒過一會,她的丈夫王浩便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起訴狀。
對於這個結果李美其實早就有預料到了。
但是真當這一刻來臨的時候,她的心裡卻接受不了了。
當初她和王浩是自由戀愛結婚,回想起了自己當初與王浩的戀愛時期的甜蜜時刻,現在是後悔也來不及了。
只能感嘆自己自作孽不可活。
……
這件案子造成的影響並不僅僅在於這幾名當事人。
……
漢東省,金州市,江河中文網總部。
江河中文網總經理辦公室,網站總經理陳江河此時在辦公室裡拿著電話急的團團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