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根據刑警們的調査,卓三平日回家很沒準頭。他有時晚6時回來,有時9時回來,還有夜2時、3時回來的時候。
就是假定預先知道他7時半回家、9時離家,也不一定斷定,他開車只走這條路。通往百合住處的路,並非僅有這一條。這樣,就只能是淳子和丈夫事先約好,讓丈夫7時半回家,還得用某種必然的手段,讓他必須在9時離家才行。
但這實在是不合情理的。淳子和丈夫的感情已經極度惡化,卓三絕不會接受這種有某種企圖的約束。再說,編造任何理由,也找不到適當的約束藉口。例如,卓三回來吃了午間剩的油炸牡糲,就可推測他沒有外出的打算。至於他9時開車外出,是因為妻子不在,才改變了想法的。這樣的解釋是合乎情理的。
這個假設,還有一個缺陷:如果淳子當著百合的面中途離開,百合沒有不向刑警告發此事的道理。如果她所憎惡的淳子中途外出,這不恰恰是向她授與殺夫把抦的絕好告詞嗎?可是,百合卻向刑警說:&ldo;直到10時,始終被淳子纏住,陷入因境了。&rdo;
另一方面,也有的刑警認為百合是作案者。
糙村被殺,是在9時到10時之間,在這前後的時間,可以除外暫不考慮。
這9時到10時之間,百合正遭到淳子執拗的襲擊,脫不開身。但那個刑警卻提出了一個奇異的想法。那就是在給淳子拿出的茶碗中偷放了催眠藥。淳子喝下去就睡著了。趁這個空當,百合偷偷溜了出去。
而且,等淳子醒來,百合已經回到自己住處來了‐‐這也是一種作案方法。
這樣,不就是淳子對百合的外出全然不知,而在她昏昏入睡中,百合做的手腳嗎?
在淳子入睡中偷偷溜出去的百合,在那個時間來到現場,事先也和卓三做過約定,卓三汽車按時來到,看見百合,理所當然地停了車。百合進了卓三的汽車,坐在後部座位上,就在發車前狠狠給了一擊,使卓三昏過去,又從後面用麻繩勒住他的脖頸。
成為問題的工地標誌,被那個女人在事後搬到汽車前方,偽造令車停止的現場。當急速回到住宅的時侯,淳子還在熟睡著。……
的確,汽車停在那裡,證明卓三必定在那個時間透過那條道路,這是肯定無疑的。但是,不管怎麼說,沒有淳子不知自己睡著了的可能。當刑警訊問時,淳子必定會提出自己喝了催眠藥而一時入睡的事實。
還有不合理的一點,就是從駕駛者心理來說,讓百合乘上車就會馬上開車的。用螺絲扳手從後面擊過去,只能是在汽車行駛之中。刑警的這個想法也是不符實際的。
最後,根據目擊者的證言,刑警們還有一個疑惑未決的問題。
那就是,卓三9時許開汽車離家時,被鄰居看見了的問題。那個人並沒有看準卓三的臉,只是證明瞭在微暗的街燈下看見戴著鴨舌帽的卓三的身影而已。
況且汽車正在行駛中,那不過是瞬間的一瞥。大概,目擊者只根據本是卓三的,卓三不在家,駕駛者戴著鴨舌帽,就斷定必是卓三無疑了。
這是個圈套也未可知。因為不論是誰,如果戴著鴨舌帽,翻著大衣領子,目擊者在微暗的瞬間,也是容易看錯人的。兇手也許考慮到這一點。如果兇手是個女人,那麼,鴨舌帽和大衣領子就可以把長發遮掩住了。
根據這種考慮,刑警們又悄悄對淳子和百合做了調査。證明兩個人都不會駕駛汽車,所以這條線索的調査中斷了。
還有一點,就是買通第三者共同作案。但是,關於這一點,破案本部極力進行調查,證明沒有任何這樣的線索。結果,本部一致認為這是搶劫殺人,未及動員檢舉,就把破案本部解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