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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0章 年 設巡撫制度加強地方治理

,與大明依據朝廷律法嚴格懲處不同,阿拉伯地區更注重地方傳統習俗的運用,反映出不同地域政治權力結構下對違法犯罪行為處理的特點,阿拉伯偏向地方自主裁定,大明則是朝廷律法主導。

在日本,當時處於室町幕府時代,各地大名掌控著地方事務,官員出行在大名領地內靠大名的武士隊伍護衛。若出現劫持官員之事,大名會依據自己領地內的規矩來懲處,常見的有切腹謝罪、流放等方式,而且日本的武士道精神也影響著對這類事件的看法,認為保護官員是武士的職責,若失職也會受到相應懲罰。與大明從朝廷層面考量、以律法為準繩不同,日本更看重武士階層的責任和領地內的傳統規範,體現出不同政治格局下對維護官員安全及懲處犯罪行為的不同理念,日本以武士主導,大明則是官府主導司法。

在朝鮮李朝,朝廷重視治安維護,官員出行有相應的護衛安排。若遇到有人妄圖劫持官員,會按照儒家思想影響下的律法進行懲處,注重教化與懲罰並重,比如先對犯罪者進行思想教育,讓其認識到錯誤,然後再根據罪行輕重施以笞刑、徒刑等刑罰,希望透過這種方式讓其改過自新,與大明在懲處理念上有相似之處,但又因朝鮮自身受儒家文化影響較深而有獨特的處理方式,體現出不同國家文化背景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特色,朝鮮以仁政和教化為主導,大明則是律法威嚴與酌情考量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