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人團團圍住,並開始對他們拳打腳踢,使姚姓船伕受了重傷。
一個匆匆趕來調查此事的捕役收繳了淨莊的物品,對之並連同姚姓船伕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進行了搜查,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的物件(諸如剪刀等剪人髮辮的工具,或是用來害人的迷魂藥粉,等等)。然而,周圍的人們是如此激憤,使他實在不敢擅自放走這些人。於是,他押著淨莊、姚姓船伕、原告張漁夫以及其他和尚上了船,啟程前往位於去蘇州水路中途的木瀆鎮上的縣丞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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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錄副奏摺·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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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黑後,船停泊在木瀆鎮碼頭。捕役將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著淨莊和尚去衙門。路上,他曾停下來向當地的兵營報到。到了衙門,他發現縣丞出去了,便又押著淨莊回到了營房。此時,在當地市場上,人們已得知剪人髮辮的和尚被逮捕的訊息,於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碼頭上。一批以唐華和李三為首的當地潑皮發現船上還有幾個和尚,便將他們和船伕一起拖上岸來,帶到了兵營。,當天深夜,幾個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幾個過路和尚的錢財衣物,姚船伕的船也被毀壞了。
現在,捕役開始擔心,如果這幾個嫌犯在木瀆鎮停留更久,恐怕會惹出大麻煩來。於是,他另僱了一條船,連夜將這批可憐的人送往蘇州,讓吳縣知縣親自審理。因為缺乏剪人髮辮的確切證據,知縣判定,淨莊及其同伴不過是幾個守規守矩的和尚。他還進一步判定,張子法作為此事的肇始者,應對整個事件負責。可是,和尚們對自己僅僅獲得了開釋卻並不感到滿足。他們又越過知縣,直接向知府衙門告狀。要求對他們失落的錢財與衣物進行賠償。儘管並無證據表明張子法本人偷過任何東西,知府仍命令昊縣知縣將他扣押起來,並強令他歸還和尚們的錢物。
官僚機制對妖術的處理
1768年蔓延於中國東部與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關妖術的種種信念為豐富的養料滋生而成的。從細微末節來看,地區間的情況並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種條件下,人的魂能夠同擁有魂的軀體相分離;一個人若掌握了另一個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來為自己謀利;若要偷取別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透過施展妖術來實現,或者可以對著已從受害者身上分離出來的某種實物(例如男人的辮梢或女人的衣襟)唸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將要打入地下的樁子的上面或底下,並在打樁時念誦受害者的名字;透過向受害者撤出粉狀的迷藥,可以使他在被剪去髮辮時無法抵抗;受害者極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會得病或死去。
在一個透過父系繼承,嬰兒死亡率又極高的社會里,對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護,是生活中唯此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們對大多數疾病的原因還不甚清楚或存有誤解,因此,當孩子患病的時候,便不能排除這是否因妖術引起的可能。那些本來便與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與道士),在人們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著操縱超世俗事務的種種手段(例如,大概是從密書中抄錄下來的符文咒語),也就最有可能是妖黨術士一流了。
那麼,省裡的官員們對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這裡存在著三種可能。官員們可能相信,關於叫魂妖術的種種流言純屬胡說八道,根本不曾發生過這種事;他們也可能認為,儘管一些犯罪分子也許真的會剪人髮辮,或會將人名打人橋樁。但這充其量只是民間的一種迷信行為,並不真能達到叫魂的效果;最後一種可能是,官員們不僅相信有人在從事叫魂妖術,而且也相信這種妖術確已害過人或可以害人。
透過省裡官員們處理春天的妖術事件的方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