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歲多, 女
兒出生還不到 1 個月時,男友提出分手。女主角帶著兩個孩子生活,分
的男友沒有付過孩子的撫養費。
兩個月後,女主角認識了另一個加籍男友。男友答應終會和她結婚,
讓她取得在加居留的資格。她一有空閒時間就到男友的住所為他打掃房
間、做家務。 2001 年 5 月底,女主角跑到男友家裡一住就是十天。當男
詢問誰在照顧孩子時,她編男友說她僱了一個保姆照看孩子。
2001 年 6 月 7 日,房東到女主角家去收房租,發現門沒有鎖
手
友
上,整
個公寓都沒有人,只有一個 15 個月大男嬰的死屍,馬上報 警。警方後來 證
實, 3 個月大的女嬰被女主角用塑膠布包裹著扔到河裡。女主角後來交代
說:她從男友家回到自己住所時發現兩個
孩子都死了。
她被控告兩項二級謀殺罪,她認罪。在法庭審訊期間,她在被告席
居然打起了睦睡,根本沒有聽到最後幾名證人的證詞以及她的辯護律師
證人的詢問。在 2002 年年初進行的第二次庭審中,女主角含著眼淚不停
道歉 :她都不知道自己當初是怎麼想的,自己的行為的確是殘忍之極令人
以置信。
上
時
地
難
女主角的父母表示女兒從來沒有提起與男友同居和生了孩子
襯在加拿大的生活隻字不提。事情發生後二老前往加拿大多次,不惜花
金為女兒聘請律師進行辮護。
在 2002 年 9 月 10 日終審宣判的法庭上,女主角一直面無表情,當
到自己被判入獄 8 年時,她的身體僅顫抖了一下,但很快又站穩了。法
宣讀判決的整個過程中,女主角沒有看自己的父母一眼,直到被帶出法
送上囚車時她一路都微閉雙眼不肯與別人對視。
法官透露,兩個孩子的生父在事後甚至不願在公開場合露面,也沒
到場玲聽法院時女主角的判決。從道義的角度來講,孩子的生父也應該
到法律的制裁,因為他在與女主角同居期間曾經從心理和身體上虐待過
的事,她
重
聽
官
庭
有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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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而且兩人分手後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都給女主角的身心造成
嚴重傷害。
問題 :
(1)1999 年底, 女主角在日記上寫道 :“我在加拿大感到非常孤獨和
寞,我現在非常想念家鄉和親人。我在日本從來沒有為生存擔憂過。
· 為何當時不返日本 ?
了
寂
”
答案 :儘管在加拿大那麼辛苦,那麼想念家鄉,但仍然不願
的懷抱裡。一個這樣的人,必然有一些心理上的問題需要處理。
· 為何如此需要有男友 ?為何要有孩子 ?
回到父母
答案 :她需要一個男人去給她安全感,以為孩子能鞏固與男友的關係
結果是孩子不能做到這點,而只成為她無力照顧的負擔。很多的婚姻裡
有同樣的情況出現,孩子成為一件無效的工具、一個不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