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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區別與我們關於亂倫的生物學標準不相符……”

當然,事物在所有意義上都變得複雜了,而且看起來,經常涉及到隨意的和無意義的選擇:總之,在眾多的變種中,有一種區分體現了享有特權的價值。不僅僅是表親享有超過嫡親的相當普遍的特權,而且母系氏族制的表親也享有超過父系氏族制的表親的相當普遍的特權。我儘量簡單地說明這一點:我叔叔的女兒是我的堂妹,在這個地方我們的方法得以推行的“基本結構”的世界裡,我既無法娶她為妻也無法以任何方式同她進行性接觸的機率是相當大的。我把她看成我的妹妹,我稱她為妹妹。但是我姑姑(我父親的妹妹)的女兒就是我的表妹,她與我舅舅那邊的表妹不同,雖然後者也同樣也是我的表妹:我把第一個叫做父系氏族制的,把第二個叫做母系氏族制的。顯然,我有隨便娶她們任何一個為妻的機會,這在許多原始社會當中都是可行的。(很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上面第一個,是我姑姑生的,也是我舅舅的女兒;這個舅舅很可能娶了我姑姑為妻。在一個表親通婚不隸屬於某種次要區分的社會里,這是很平常的事。所以我說我的表妹是雙邊的。)但是,也可能與這樣的表妹結婚會被當成亂倫,受到禁止。某些“社會許可父親的姐妹的女兒(父系一邊),但禁止與母親的兄弟的女兒(母系一邊)通婚,而在別處,情況恰好相反。”(第544頁)。但是我的兩個表妹的情況是不相等的,很可能,我要與第一個結婚就會遭到禁止,而我想與第二個結婚就容易得多。列維…斯特勞斯說:“如果人們考察單方婚姻的兩種分配形式,就會看到,第二種型別遠遠超過了第一種。”

於是,最重要的是,血親關係的基本形式是禁止或允許通婚的基礎。

不必說,以這種方式說明這些術語,神秘性就會增強。就親屬的這些區分形式而言,不僅差別是形式上的,對我們來說缺乏意義,我們不僅遠離了使我們的父母和姐妹與他人對立的明確特性,而且差別隨地點的不同還會有一種作用甚或相反的作用!我們不得不從根本上,依據道德行為的意義,在相關人物的特性中——從他們各自的情況出發,在他們的關係中——尋求懲罰他們的禁令的理由。但這使得我們偏離了這條道路。克洛德…列維…斯特勞斯本人就說,這樣明顯的任意性對於社會學家來說是多麼讓人沒法生氣!他說,他們“很難原諒表親通婚(第545頁),因為他們提出了同性的旁系子女與異性的旁系子女之間的差別之謎,還有母親的兄弟之女與父親的姐妹之女之間差別的額外神秘……”

但是,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解答謎語,作者才清楚地揭示了謎語的封閉特徵。

這確實意味著尋找在什麼層面上,根本上站不住腳的區分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如果某些作用隨著涉及到的這個或那個範疇而變化,區分的意義就出現了。列維…斯特勞斯在婚姻的古老制度中指明瞭一個分配的交換系統的角色。得到一個女人就是得到一宗寶貴的財富,女人的價值甚至是神聖的:這種財富的分配提出了極其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是規則應該予以解答的。表面看來,類似於今日盛行的一種無政府主義無法解決這樣的問題。權利預先於其中得到確定的交換渠道,自身就能夠達成在擁有權力的男人之間的女人的均衡分配,毫無疑問,這種渠道常常是不正當的,但在總體上還說得過去。

Ⅱ列維…斯特勞斯的回答

1。異族通婚的法則,婦女的贈與及其分配

我們無法輕易地服從這種情形的邏輯。在我們生活於其中的極端輕鬆狀態中,在這個充滿許多不確定的可能性的世界上,我們不能想象有限的團體生活所固有的緊張感,敵意常常將這些有限的團體分開。為了想象困難程度,某種努力是必要的,法則的擔保能夠說明困難程度。此外我們應該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