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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村民們資金的安全,也為了確保未來不鬧出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王迪與各位村官在經過多次友好協商之後,定下了三大規矩:
第一,王迪不能私下與村民們簽署合同,需要透過村委會。所簽署的合同,也必須要留一份在村委會備案。
第二,由村委會組織,每籌款滿49萬後,以村集體的名義,與王迪簽署一家店的加盟合同,以此類推。未來分紅,王迪只需要把錢給村委會,由村委會來組織分紅就行了。
第三,王迪需要保證投資的村民們去網咖工作的優先權,對於被辭退和不被錄取的員工,要給村裡出具詳細的說明函,並與村委會合理協商決定,是否給予用工機會和補償。
以上三條,事實上,並非是村委會提出來的。
其實,劉橋海等人根本就沒有這個概念。
而是王迪主動要求和提出來的。
當時很多人都不理解,張懿波更是事後偷偷問過王迪。
當時,王迪只是笑笑道:“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以後你們就知道了。”
可實際上呢。
只有王迪清楚,這些淳樸的村民們,對於法律和合同的意識都非常淡薄。
別看王迪跟他們簽署了合同,說是一年後分紅,他們現在也簽署地很痛快。
可當有一天,他們突然覺得這樣的分紅,不如一個月一分來的划算,指不定他們就會聯合起來,逼著王迪修改合同。
這樣的事情,在未來發生的不要太多了。
如果王迪只是個騙子,那他自然不用在乎這些長久之計。
可他不是呀,他是想要真正做事的人。
自然就需要把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全部都要考慮進去。
包括,法律上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