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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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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弘曆看來,清代政治的特點是清政府大大優越於明代被宗教分裂的政府。1769年,當一個巡撫建議建造一個特別的安全監獄來關押犯罪官員時(以便為那些在職任上犯罪的人提供更多的舒適),弘曆十分憤怒。這些犯罪官員不僅不應該得到優待,他們比平民犯罪更為可惡。他斥責這一官員竟毫無顧忌地追隨前明官官相護的可恨惡習。《宮中上諭》,乾隆三十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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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的勾結共謀也同樣敗壞了機要報告制度。弘曆沮喪地發現,他的行省官僚們在考評屬下時會碰頭會商以彌合異見,這樣就剝奪了他本人獲知不同意見的機會。這樣的做法,是弘所在比較兩份分別來自總督和巡撫有關人事的密奏時發現的:“伊等所注屬員考語,大略相同。因復將伊等上次所奏兩相比較,亦毫無參差之處,殊屬可異。”弘曆指出,遮些密奏是人事任命的關鍵依據。“是以一此等清折朕皆留中,時時披覽。亦不令在廷諸臣與知。”相應地,督撫們“自當個就所見,據實人告。初不會彼此會同,以示意見畫一。且正惟不必畫一,而朕於其間,參互審量。”若督撫們協調會商,統一口徑,“奚事密摺具奏乎?”

弘曆本來指望透過另一條渠道來獲得秘密情報,以打破人事考評中的常規,但結果顯然叫他失望。同題在於,機要渠道和常規渠道一樣,是由同一批官僚具體操作的。顯然沒有人對官廷奏摺的機要性有多大的信心。事實表明,這個制度並不足以打破行省官僚對人事考評的控制。

弘曆對新常規的拒絕

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案是使考評過程更為制度化和精確化,但弘曆對之不感興趣。一位御使曾批評督撫們寫的人事考語充滿了陳詞濫調、空言套語,如“精明、能幹、謹慎、實在”,卻很少提到他們的具體政績。這位御使希望考語能反映官員的具體表現,按統一格式列舉他們具體做了些什麼。如果被舉薦人的表現與推薦不符,他的薦主要承擔責任。

弘曆回應說,這個方案表面上來看不是沒有道理,但什麼是具體政績呢?該御使所建議的“興學、強化保甲”等項同樣是“空言”。說到底,如果保甲確實曾得到過加強,地方官為什麼不能及時抓獲土匪和逃犯呢?更深入一層來看問題,人治而非法治的重要原則不可能透過只會產生俗套公文的程式來實現。弘曆因而否決了任何進一步制度化的解決辦法,特別是否決了為使政府儀式化和形式化而製造出更多文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