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開始後,張三率先舉證。
完整的證據鍊形成閉環,無懈可擊,力證王舒琪成立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系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符合想象競合,不適用數罪併罰,應擇一重罪。”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張三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王舒琪臉色變得煞白,心臟咚咚咚地都快從嗓子眼兒跳出來了。
連忙扭頭看向旁邊的辯護人。
這也是她唯一能夠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鮑龍鑫此時此刻眉頭擰在一起,面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張三老師,果然很厲害,剛開局就讓他感受到巨大的壓力。
但我鮑龍鑫也不是吃乾飯的。
苦學法律多年,只為求得今日一鳴驚人。
無數牛批的訴訟策略在我腦海裡瘋狂浮現。
張三,接招吧!
思緒閃過。
鮑龍鑫目光驟然變得堅定無比。
深吸一口氣,開口道:
“我方認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審查案件的證據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證據三性:
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
與案件之間的關聯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個都很可能不被法庭採納。
這三個原則也是雙方律師舉證質證階段重點關注和辯論的內容。
當然了,張三出手,不可能在這種地方犯低階錯誤。
他的證據鏈,就一個字:無懈可擊!
因此鮑龍鑫也只能用一句萬金油的話來強行質證,也就是所謂的“證明力度”。
用人話說就是,你的證據沒有任何問題,但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聽起來好像有點耍流氓的味道,但這句話在法庭交鋒中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
“我方當事人對誹謗罪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願意向被害人認錯、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但是,我方當事人並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象徵性質證之後,鮑龍鑫緊接著道出自己的觀點。
王舒琪被起訴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後者五年以下。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那麼將會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罰,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尋釁滋事罪給駁倒,只剩下誹謗罪,那麼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會超過三年。
一個三年以下,一個五年以下。
這差距不可謂不大。
反正誹謗罪是肯定沒得辯了,還不如主動認罪認罰,給合議庭留下一個好的印象,再順勢反駁尋釁滋事罪。
以退為進,避重就輕!
這就是鮑龍鑫的訴訟策略。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並且都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鮑龍鑫站在那裡,略帶緊張地說道:
“而我方,我方當事人只是在網路社交平臺上發帖,其行為固然構成誹謗罪,但並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
“因此,我懇請合議庭判定我方當事人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聽到這裡,林北不由得暗暗搖了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