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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法律最終解釋權歸我方所有!

庭審開始後,張三率先舉證。

完整的證據鍊形成閉環,無懈可擊,力證王舒琪成立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系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符合想象競合,不適用數罪併罰,應擇一重罪。”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張三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王舒琪臉色變得煞白,心臟咚咚咚地都快從嗓子眼兒跳出來了。

連忙扭頭看向旁邊的辯護人。

這也是她唯一能夠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鮑龍鑫此時此刻眉頭擰在一起,面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張三老師,果然很厲害,剛開局就讓他感受到巨大的壓力。

但我鮑龍鑫也不是吃乾飯的。

苦學法律多年,只為求得今日一鳴驚人。

無數牛批的訴訟策略在我腦海裡瘋狂浮現。

張三,接招吧!

思緒閃過。

鮑龍鑫目光驟然變得堅定無比。

深吸一口氣,開口道:

“我方認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審查案件的證據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證據三性:

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

與案件之間的關聯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個都很可能不被法庭採納。

這三個原則也是雙方律師舉證質證階段重點關注和辯論的內容。

當然了,張三出手,不可能在這種地方犯低階錯誤。

他的證據鏈,就一個字:無懈可擊!

因此鮑龍鑫也只能用一句萬金油的話來強行質證,也就是所謂的“證明力度”。

用人話說就是,你的證據沒有任何問題,但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聽起來好像有點耍流氓的味道,但這句話在法庭交鋒中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

“我方當事人對誹謗罪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願意向被害人認錯、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但是,我方當事人並不成立尋釁滋事罪!”

象徵性質證之後,鮑龍鑫緊接著道出自己的觀點。

王舒琪被起訴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後者五年以下。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那麼將會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罰,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尋釁滋事罪給駁倒,只剩下誹謗罪,那麼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會超過三年。

一個三年以下,一個五年以下。

這差距不可謂不大。

反正誹謗罪是肯定沒得辯了,還不如主動認罪認罰,給合議庭留下一個好的印象,再順勢反駁尋釁滋事罪。

以退為進,避重就輕!

這就是鮑龍鑫的訴訟策略。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並且都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鮑龍鑫站在那裡,略帶緊張地說道:

“而我方,我方當事人只是在網路社交平臺上發帖,其行為固然構成誹謗罪,但並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

“因此,我懇請合議庭判定我方當事人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聽到這裡,林北不由得暗暗搖了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