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過兩分鐘,曹猛也耷拉著肩膀,垮著臉,拖著沉重的步伐走進了審判庭。
今天的庭審,被告人是兩個:程怡然以及曹猛。
之所以兩個案子一起審理,除了有出於節省司法資源的考慮之外,也是因為這兩個案子有關聯。
直接實施誹謗行為的,是曹猛。
但他是受到了程怡然的教唆。
而且兩人在此之前是否還有其他的約定和溝通,也不得而知。
曹猛的量刑,跟程怡然有關,如果曹猛是完全受程怡然的教唆才進行了誹謗,那麼他的量刑必然會相對有所減輕,可如果這個事情是他和程怡然提前商議好的,那可能就沒多少減刑幅度。
而程怡然呢,並沒有直接進行誹謗。
但她教唆他人犯罪,那麼被教唆者犯什麼罪,她就要按照什麼罪來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
要審判程怡然,就需要把她教唆的人所犯罪行先審判出來。
因此,
這兩人的案子,肯定是需要併案處理。
直接一起開庭。
一個案子,兩個被告。
當然了,
因為他們是同案犯,所以兩個人不能用一個律師進行辯護。
不過
這一點倒是不需要過多的關注。
因為曹猛和程怡然一樣,也沒請到律師。
這倆人,都選(被)擇(迫)自己上。
曹猛看到林北,同樣是恨得牙癢癢。
但他倒是還算比較剋制,最起碼沒有在這個場合下直接開口噴人。
只是坐在那邊,瞪著林北。
很快,法官走進來了。
“咚——”
“今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規定,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程怡然、曹猛網路誹謗一案。”
“由我,陳立軍擔任審判長,並依法組建合議庭。”
“現在,開庭!”
“咚——”
法槌重重落下。
書記員立刻站起來宣讀法庭紀律。
話說回來,
就這些法庭紀律,林北都快倒背如流了。
什麼所有人員必須聽從審判長的指揮,什麼必須關閉手提電話以及其他通訊用具,什麼不得抽菸,不得亂扔垃圾之類的。
就連旁聽人員也有紀律要求:不得錄音、錄影和攝影;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不得發言和提問等。
這些內容,林北聽了無數遍,耳朵都快起繭子了。
但是沒辦法,固定的流程。
每次庭審都會有這麼一次。
宣讀完法庭紀律之後,書記員依次核實到庭人員身份。
隨後便正式開庭。
張三起身,聲音洪亮地宣讀起訴狀,闡述案由,並提出了訴訟請求——請求判處被告人誹謗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原告一系列費用和損失。
接著,法官詢問被告。
兩個被告均拒絕認罪。
顯然他們都還抱有一絲幻想。
覺得憑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或許能夠脫罪。
隨後,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圍繞罪名是否成立展開法庭調查和辯論
張三率先出示證據。
誹謗案的證據也是比較簡單。
最主要的證據,就是曹猛透過他的抖音號釋出的影片。
此外還有一些輔助證據。
比如案發當日林北拍攝的影片,可以證明事實真相併非曹猛所發影片裡所說的那樣,也可以證明,但是是程怡然教唆曹猛“發影片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