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四年!
這個刑罰放在“故意殺人罪”這個非常嚇人的罪名裡,並不會顯得很重。
主要是因為“未遂”。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是有巨大差距的。
以程怡然的情形,如果罪名成立,基本上也就是三四年的樣子。
除了有期徒刑四年之外,訴訟請求裡還有關於經濟賠償的內容。
宣讀結束,張三便坐了下去。
法官陳立軍看向被告人席位,沉聲問道:“被告人,方才原告方律師所宣讀的起訴狀,與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程怡然咬牙道:“一致。”
陳立軍又問道:“對此,你可有異議?”
程怡然看了身旁的羅浩一眼,見後者對自己點頭之後,彷彿受到鼓勵般,深吸一口氣開口道:“有!”
“起訴狀中所敘述之案由,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本人確實在情急之下有所失誤,讓被告人產生誤解,也給被告人造成損害,但絕對沒有故意殺人的意圖。”
“本人不承認故意殺人罪,還請法官大人還本人清白!”
說完,
程怡然還根據羅浩的吩咐,向著法臺方向深鞠一躬。
態度可以說非常的謙遜誠懇。
無罪辯護!
這就是羅浩針對這個案子定下的基本策略。
必須無罪。
如果只是減刑
那跟投降有什麼區別?
自訴案,與公訴案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像公訴案的話,由ga機關偵查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所有的工作都是執法機構來完成的,證據鏈必然也是非常嚴密充分,作為被告方,勝訴的機會不能說沒有,只能說不大。
所以一般而言,
公訴案的辯護律師,經常會選擇罪輕辯護。
儘量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減刑。
甚至有不少律師,為了圖省事兒,還會直接勸說自己的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或者當庭認罪,說這樣可以“判得輕一點”
但也不能武斷地說這些律師就不負責任,因為事實確實如此。
公訴案中的被告人,很少能無罪。
如果頭鐵,堅持無罪辯護,結果失敗了,只會讓刑罰變得更重。
倒不如干脆直接做罪輕辯護,爭取減刑。
但這次的案子是自訴案。
自訴案的話,自訴人自己收集證據,自己提起訴訟,沒有執法機構的參與,官司的勝負走向,幾乎可以說完全取決於雙方律師的發揮。
律師在自訴案裡能發揮的空間更大!
作為一個對自己有信心,同時也很有野心的知名大律,羅浩專程接了這個案子就是要一戰成名,自然要選擇無罪辯護。
所以他讓程怡然直接拒絕認罪。
程怡然說完之後,法官陳立軍緩緩點頭道:“好,鑑於被告人拒絕認罪,現在進入法庭調查階段,主要圍繞罪名是否成立,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
“原告律師,是否有證據要出示?”
張三點頭。
隨後開始出示證據。
第一份證據就是林北提供的影片。
如影隨形航拍器,完美記錄了所有事發經過。
影片被當庭播放。
眾人看向程怡然的眼神,頓時都變得有些怪異。
好傢伙,這是什麼人間大奇葩?
狗落水謊稱是人也就算了,後來人小夥子把狗救上來,怎麼連一句最基本的“謝謝”都沒有呢?
而且還反過來讓救人的小夥給她的狗道歉,以及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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