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什麼毀滅證據,我都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羅婭慄心裡咯噔一下,目光不停閃爍,但嘴還是硬的。
對此,張三輕蔑一笑。
法庭不是吵架,這裡是講證據的。
張三也不跟它浪費唾沫星子,直接申請出示證據。
蘇貫徹同意。
接著,兩份證據被當庭展示出來。
一份是珠城法院司法警送達傳票的時間。
一份是羅婭慄微信公眾號後臺以及微博後臺記錄的刪除文章的時間。
送達在前,刪除在後。
兩件事時間相差三分半。
“被告人是在收到傳票後才刪除侵權文章,也就是說,在刪除文章之前,被告人看到了傳票和起訴狀副本內容,知道自己被起訴誹謗罪!”
“兩者時間極為接近,絕對不是巧合。”
“這足以說明,被告人刪除文章,不過是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法律責任。”
“根本不是悔過心理。”
刑法中並沒有“毀滅證據罪”,倒是有一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這個指的是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個罪名的行為人可以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辦案人員等,但絕對不會是當事人。
當事人自己毀滅證據,不成立犯罪。
倒是可惜了。
不過羅婭慄此等行為,足以說明它悔罪態度惡劣。
還想減刑?
怕不是在想屁吃!
羅婭慄反正是傻眼了。
它當時刪除文章,確實是因為緊張害怕,以及心存一絲僥倖,覺得這麼做可能會讓自己逃避法律制裁。
可萬萬沒想到,這一波偷雞不成蝕把米。
而旁邊張偉的臉色也是越來越難看。
羅婭慄不是一個人。
很多被告的情況跟它極為相似。
受不實資訊誤導,出於誤解而釋出誹謗資訊,知道真相後也沒有停止侵權,偏偏在收到傳票之後,卻又匆忙刪除。
可以說張偉針對羅婭慄制定的訴訟策略,可以套用在相當一部分被告人的身上。
如此一來,這場戰役的勝負就極為關鍵。
因為這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後續類似情況被告的量刑輕重。
不能就這樣放棄!
張偉腦袋飛轉,深吸一口氣開口了。
“網際網路是有記憶的,發在網上的東西就算刪除了也會保留痕跡。”
“我方當事人作為一個多年的自媒體從業者,自然不會不知道這一點,它更加清楚毀滅證據完全是不現實的。”
“就不說平臺方可以從後臺調取資料,單單自訴人在起訴的時候,肯定就已經做好了證據固定,毀滅證據只能是徒勞無功。”
張偉看向法臺方向沉聲說道:
“因此我希望合議庭相信,我方當事人刪除誹謗文章絕不是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幡然醒悟,要停止侵害!”
“沒錯沒錯,就是這樣的!”
羅婭慄急忙附和。
張三面無表情說道:“對方律師所言,完全沒有事實依據!”
“在收到傳票之前,被告人有無數次機會可以刪除文章停止侵權,何至於等到傳票送到手上才幡然醒悟?”
“這種說法是否太牽強了一點?”
“我更願意相信,被告人是在知道自己被起訴之後,驚慌失措,無法冷靜思考,在此情況下刪除文章毀滅證據!”
張三冷冷一笑。
“而且!這次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