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洋借(騙)錢的案子,就這樣平穩落地,最終的結果也是大快人心,令很多人,尤其是當事人感到心情一陣舒爽。
人,進去了。
至於錢
倒是還沒那麼快到賬,但最起碼能看到希望了不是?
而且更關鍵的是這次的案子,有大腿(林北)可抱。
就算江洋或者他父母想賴賬,拒不執行判決啥的,也沒關係,因為林北肯定會出手。
輕則,錢順利到賬。
重則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瞭解一下?
現在江洋的父親江大海和母親郝桂芬只是拘留二十日,以及幾千塊錢的罰款。
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算是“進去了”。
但跟進監獄那完全是兩個概念。
他們要是識相的話,就老老實實,該還多少錢早點還了,那啥事兒沒有,林北也不會針對他們。
可要是不長記性,非要繼續桀驁不馴
那後果如何,可就真說不準了。
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他們家的財產?
限制高消費?
甚至是
成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就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簡單翻譯一下就是,法院判了,你有能力執行判決,但你偏不。
當然,我們常說“拋開劑量談毒性”就是耍流氓。
所以要成立刑事犯罪,除了有具體的情節行為要求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情節嚴重程度。
如果情節輕微,是很難構成刑事犯罪的。
比如這次江洋的天才父母,又是尋釁滋事,又是限制人身自由啥的,如果情節嚴重,就很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但由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只是一個治安違法行為,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可要是情節嚴重的話,那就會成立犯罪了。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執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真到了這樣的程度,那江洋一家人,也就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整整齊齊”了。
希望他們別太蠢。
不然
到時候哭都沒地方哭。
反正有林北這尊大神擺在這兒,壓根兒不需要操心錢的事兒。
要麼主動還錢,要麼被動還錢。
反正錢肯定是能回來的。
這次真是沒白來。
不但親眼看到江洋的悲慘下場,還成功拿回了損失的錢,而且一切衣食住行的開銷都有人報銷,就當是公費旅遊、公費吃喝、公費看好戲了。
眾人都感覺不虛此行。
要是有這樣的好事,下次還來。
案子結束之後,大部分受害人也就紛紛跟林北告辭離去,回家或者返工上班。
林北不磨嘰,直接把他們所有的開銷、請假扣的工資都報銷了。
當然,
林北又不是冤大頭,不可能對方說多少他就給多少。
扣工資,有過往工資條作為依據。
路費、住宿、吃飯等,都有發票作為報銷憑證。
該是多少,就是多少。
當然了,也沒人敢薅林北的羊毛,那跟拔老虎鬍子有什麼區別?
不過這種統計、鑑別的事兒,林北也懶得幹。
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