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邊。
林北已經在琢磨用什麼辦法把自己的錢要回來,以及,制裁江洋那個白眼兒狼。
對於林北來說,後者比前者還要更重要。
錢?
林北有很多。
別說區區十萬出頭,就是一百萬,一千萬,對於他來說,也就是一串數字而已。
有沒有,不在意。
這可不是林北裝逼。
而是當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後,多一點少一點,已經無感了。
所以,
借出去的那10萬——準確的說應該是元——這筆錢本身,林北是不在乎的。
他在乎的是,欠債還錢!
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你遇到急事,找我借錢,我借給你錢,是讓你應急的,可不是讓你佔我便宜的。
所以這筆錢,必須還!
而且更重要的是,得讓江洋這個白眼兒狼得到制裁。
林北腦海中閃過一個個辦法。
他總結歸納了一下,有上中下三策:
下策,申請支付令。
簡單說來,就是如果你借了錢出去卻要不回來,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個東西就是督促對方還錢的書面法律文書。
但強制性較低,遇到臉皮厚的,那就沒轍了。
有點類似交管上面的“一鍵挪車”。
遇到有素質的車主,並且看到挪車資訊,他們會來挪車,可但凡遇到個素質低的,這玩意兒屁用沒有——很多汽車博主總會煞有介事地給你介紹“停車被堵一招讓車主乖乖來挪車”的時候就會拿出“一鍵挪車”來說事兒,都是在忽悠人。
中策,向法院起訴。
只要在訴訟期內,並且有證據可以證明借錢行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要求對方還錢。
這樣的官司,勝率是挺高的。
法院的判決,強制性和威懾力,比支付令高,但也高得有限。
畢竟是民事案,
只要臉皮厚,豁出去當個老賴,你還真不好處理。
而且民事案起訴,也比較耗時間。
上策,刑事立案!
既然民事的強制性和威懾力不夠,那就轉刑事!
還是那句話,
解決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解決製造問題的人。
只要把人解決了,問題還是問題麼?
人,送進去。
錢,拿回來。
這不就妥了?
制裁了爛人,出了口惡氣。
這才是維權最正確的開啟方式。
也是林北最擅長和喜歡的解決手段。
上中下三策。
林北略一思索,便果斷決定選擇“上策”。
如果江洋別太囂張,或許林北會選擇下策中策
可他那副嘴臉,林北是真的看不慣。
狼心狗肺!
忘恩負義!
以怨報德!
這種狗東西,就得來點真實的。
刑法十二卷,卷卷有其名。
幾百條罪名,總有一條適合他。
林北閉上眼睛,開始思考。
腦海中,
一條條刑法罪名閃過。
突然,
一個罪名浮現出來——詐騙罪!
沒錯就是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有明確規定,詐騙罪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最重要最關鍵的一點就在於“欺騙方法”。
“江洋這狗東西,三次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