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有關的。換句話說,這些專利應當是與藥物直接相關的。而其他專利——例如針對未被批准的用途或者針對生產工藝的——不應當被列示。但是,FDA並沒有對製藥公司做此要求。公司可以列示它想要列示的任何專利。例如,為Neurontin列示的專利之一是針對治療神經變性疾病的,而該藥的這一用途並沒有被批准使用。有時公司還會將同一專利列示兩次。另外,專利可以在任何時間被列示,即使在最初獲得批准後的若干年。也就是說,總會有生效的專利作為起訴通用名藥公司的藉口,並因此能獲得30個月的排他性權力。透過在第一個官司之後不斷申請新的專利,然後再起訴說這些新專利被侵犯,製藥公司就可以獲得連續不斷的30個月的特權。儘管《哈奇—維克斯曼法案》的確推動了通用名藥行業的發展,但它更推動了大型製藥公司的發展。
藥品專利——壟斷的延伸(3)
接下來,議會的行動更加延長了公司的市場壟斷權。根據1994年的國際貿易協議,議會將專利的基本時限由17年延長至20年——更長了。而且,1997年的《FDA現代化法》中規定,如果製藥公司將藥物在兒童身上進行測試,可以獲得另外6個月的市場保護。你可能以為用在兒童身上的藥物如果要獲得FDA批准的話,本應當進行測試。但是,儘管該機構有權要求進行這種測試,它卻很少這樣要求。相反,議會給製藥業提供了一個巨大的賭博機會。其結果就是製藥公司現在在兒童身上進行暢銷藥測試,包括那些主要是治療成人疾病例如高血壓之類的藥物,而這樣做的唯一原因就是這額外的市場保護期限是很賺錢的。而一些更可能用在兒童身上的藥物,如果不太賺錢的話,就不在兒童身上進行測試。
遊戲的玩法
我已經描述了製藥公司所使用的可以延長其暢銷藥市場壟斷權的各種手段,但是它們並不是只使用其中一種,而是同時使用各種可能的戰略,如果一種方法失敗的話,另一種方法可能就派上了用場。首先,根據《哈奇—維克斯曼法案》,公司可以透過修改它的暢銷藥來獲得另外3年的市場壟斷權。第二,它們申請各種專利,專利之間相隔數月或數年,以備當作起訴的藉口來獲得30個月的延期。第三,不論該藥是否可能用於治療兒童疾病,幾乎每一種暢銷藥都在兒童身上進行了測試,以獲得另外6個月的市場壟斷權。第四,品牌藥公司可能與通用名藥公司共謀,來延緩通用名藥公司進入市場的時間、保持藥物的高價。第五,它們對暢銷藥的微小改動可能獲得新的專利以及FDA的批准,並將其作為最初藥物的改良上市。
在第五章中,我描述了三種暢銷藥——Prilosec、Claritin和Prozac——的製造商將幾乎完全相同的藥物作為通用名藥推向市場,其目標是引導消費者去使用新藥。阿斯利康公司將Nexium(Prilosec的一種成分)申請了專利,因此獲得了FDA批准的3年的市場壟斷。先靈葆雅公司將Clarinex(Claritin在人體內的代謝物)申請了專利,並獲得了5年的市場壟斷權。禮來公司申請了Sarafem(這只不過是將Prozac用於經前緊張症)的專利,並獲得了3年的市場壟斷權(禮來公司還為每週一服的Prozac申請了專利)。但是,我還沒有提到這些公司是如何利用《哈奇—維克斯曼法案》和兒童測試來避免通用名藥的競爭的。讓我們現在來看看他們是怎麼幹的。
Prilosec
胃痛藥Prilosec曾經是世界上銷量第一的藥物,一年的銷售額達60億。它由一家瑞典公司申請了專利,這家公司後來成為英國製藥業巨頭阿斯利康公司的一部分。Prilosec於1989年被FDA批准上市。該藥物的主要專利在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