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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法,以言廢法,“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頁。這些一度成為領導體制及其執行機制的基礎之一。1957年毋須經過任何司法機關和任何法律程式去劃定的“右派”;在“*”中,一大批被列為打倒、橫掃物件的“牛鬼蛇神”一類概念,既非科學的政治術語,更不是法律條文的專有名詞,而是一個充滿主觀隨意性並帶有一些文學色彩的比喻。然而,在那個年代,這個莫名其妙的比喻下面,被名正言順、冠冕堂皇地*、批判的人又何止萬千!由此可窺見當時我國法制觀念淡薄至何等程度。

法律的虛無和殘缺在幹部的選拔和任用方面,也表現得很突出。雖然有關條文也有群眾選舉幹部的規定,但事實上更多的是由上級部門任命,即使有選舉也流於形式。雖然沒有領導職務終身制的規定,但也沒有限制領導職務終身制。

直到1982年2月20日,*中央才出臺了《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打破了領導職務終身制。

誰都知道,由誰直接授予權力,就受誰直接監督,即權柄在誰手中,行使權力的人就必須也必然向誰負責。而上述的規定實際上削弱甚至排除了人民群眾對自己代表的選擇和監督,導致了諸如特權、官僚主義、人身依附、幫派、家長制甚至以權謀私、貪汙賄賂等種種*現象的產生。我們儘管一再強調提拔幹部要看準,但是上任前對貪汙*行為痛心疾首者,上臺後卻不擇手段以權謀私、貪汙受賄;我們的幹部“絕大多數”是好的,貪汙*分子只是“極少數”,這無疑是對的,但是,這“極少數”人對黨和國家聲望的破壞作用和惡劣影響,有時卻比“絕大多數”人廉潔奉公的積極影響還要大。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二)權力與腐敗(5)

應該說,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是重視監督制約機制的。但是由於種種歷史原因,這些制度剛剛萌芽便被扼殺。幾乎都是從20世紀50年代末開始被削弱、破壞,到“*”被徹底砸爛。1949年成立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三起三落”後,於1968年被徹底砸爛;1954年“高饒事件”後成立的黨的監察委員會,以後被改為“紀律檢查委員會”;1950年成立的國家監察部,1959年被撤銷;1975年四屆人大透過的憲法甚至取消了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這就使得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和經濟建設出現重大的倒退和挫折。對此,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透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中國是一個封建歷史很長的國家……長期封建專制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遺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肅清的,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這就提供了一種條件,使黨的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黨內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滋長起來,也就使黨和國家難於防止和制止‘*’的發動和發展。”這是非常科學的總結。歷史的影響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其社會基礎條件,“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頁。當時的權力結構是靠行政隸屬關係建立起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結構,而單一行政渠道縱向傳輸為主的直線性資訊傳輸結構進一步鞏固了集中的權力。在行政隸屬支配一切的政權結構中,解決問題,哪怕是屬於司法機關管轄的問題,最為有效的途徑是訴諸行政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