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被勒裴稱為對父親的謀害,但這項新制度允許並鼓勵分割財產,從而使父權制土崩瓦解。在那些家族勢力龐大的地區,這項新制度被視為一次毀滅性的打擊,因而遭到抵制;而在其他地區,如法國中部,則受到熱烈歡迎,人們稱之為一大進步。1907年,埃米爾?吉約曼公開指責舊式家族是“父親對孩子的一種剝削”,並希望能夠永久禁止這種虐待。即使在奧克文化仍然存在的地區,圍繞這個問題所產生的混亂狀態在整個19世紀也曾一度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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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19世紀的推移,父親在法律上的特權也在非常緩慢地消失,這種消失一部分是因為婦女和兒童的呼聲不斷增加,一部分是因為國家漸漸加大了介入的程度,尤其是介入貧窮家庭的生活,理由是父親無法提供某種關鍵性的需要。1889年針對無能力父親的法律以及1898年針對虐待孩子的法律使國家發揮了重要作用,顯然,目的在於保護孩子的利益。1912年制定的法律是自1878年多次立法以來的極致,它賦予婦女出庭證明親子關係的權利,其範圍不僅包括誘拐或*,還包括“欺騙性誘姦”(這種情況還可以提交書面證明)。該項法律的擁護者——慈善家、立法者和神職人員——表示對未婚母親和被遺棄的孩子堅決支援。
法律對妻子不斷增加的支援表明丈夫的權力正在減少,同時婦女還具有離婚和分居的權利(1884年賦予),而大部分離婚都是應婦女的要求而出現的。對案例法的研究證實了這一現象。例如,夫妻分居後,如果孩子由父親監管,外祖母探視孩子的權利就是一個問題。直到法蘭西第二帝國,父親一直不允許外祖父母探視孩子。1867年,一項史無前例的決定滿足了外祖母的要求,目的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但是這項法律只是同意施加一些壓力,而正是這種壓力最終導致家庭發生轉化。托克維爾19世紀早期在美國看到的那種以自由婚約為基礎的*家庭並非是現代社會自然的和革命的結果,而是妥協的產物,而這種妥協又刺激產生了新的慾望。
婚姻與家庭(1)
作為家庭的熔爐,婚姻是人類學和人口學研究的焦點,這裡需要簡單介紹一下這些研究結果。安娜?馬丁…菲吉埃將在下一章介紹婚禮,之後阿元蘭?科爾班將討論感情在家庭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以及對情感和性滿足的要求。
現在讓我們把注意力放在19世紀婚姻的幾個重要特點上。異性之間互相愛戀的夫妻建立起一條強有力的準則,這條準則排斥同性戀和獨身生活。19世紀的特點是以婚姻為焦點,婚姻具有數不清的功能,它既是一項戰略聯盟,又是滿足性需要的工具。用米歇爾?福柯的話說,“家庭是*與婚姻的交換媒介,它將法律變成了滿足*的工具,使快樂與熾熱的情感被婚姻的重重規定所束縛。”交換費率視情況而定,但資產階級是幕後主導這項交易的人:*是自我意識的一種形式,婚姻與慾望並非總是一致,其實是相去甚遠,二者之間的衝突通常是導致一幕幕家庭戲劇與婚姻悲劇的根源。婚姻悲劇越嚴重,就越需要疏導或抑制慾望。當個人主義成為一種更強大的力量時,人們開始反叛既定婚姻,因為它是許多浪漫戲劇與無數激|情罪惡的根源。
19世紀婚姻的這些特點在人口統計資料中得到了反映。一般來說結婚率是比較高而且穩定的(大約千分之十六),只有兩個時期例外,一個是在法蘭西第二帝國時期,一個是在1875至1900年之間。後一種情況使人口統計學家非常擔心,他們認為是由出生率下降所致,於是發起了一場反對單身的運動,但實際上當時的獨身比例非常低,50歲以上的人中,男性中只有10%,女性只有12%未婚。
這一時期的另一個人口統計特點就是結婚年齡下降。在傳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