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就代表我的話,他的態度就是我的態度。”
這話的意思就是明確告訴所長和在場這些老登,林北說的話就相當於是他說的。
所長點點頭,知道林北話還沒說完,便道:“小夥子你繼續。”
“首先,這些老登呃”
說順口了,林北一下沒摟住,把心裡話給說出來了。
但當著對方的面,這麼說總歸是不合適。
萬一有幾個暴脾氣的跑過來動手打人就不好了。
所以林北立刻改了口。
“老人,這些老人偷南瓜的犯罪行為已經是證據確鑿沒什麼好說的,而且金額也非常大,明顯涉嫌盜竊罪。”
“甚至我有理由懷疑,昨天晚上的行為,可能涉嫌搶奪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的量刑有明確規定:”
“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對盜竊罪的量刑有明確規定:”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搶奪罪!
並非搶劫罪。
這是刑法規定的兩個罪名。
看上去很像,其實有本質的區別。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會伴有暴力、脅迫等方法。
而搶奪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顯然,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性質也更加嚴重,在侵犯財產的同時,很可能也侵犯了財產所有人的人身安全。
是“八大罪”之一。
所謂八大罪,指的是八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惡性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搶劫罪、強殲罪、放火罪、販賣麵粉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這八宗罪,即便是未成年人觸犯了,都得承擔刑事責任。
這是在刑法第十七條有明確規定的。
所以有人覺得,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後果。
這種想法明顯是錯的。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的是八大罪,那照樣不好使,刑事責任是逃不掉的。
至於搶奪罪,主要侵犯的是財產權利,很少會侵犯到人身安全,因此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小的。
社會危害性,就是兩罪的一個很主要的區別。
另外兩罪還有一個區別。
搶劫罪基本伴隨著暴力,或者脅迫,而暴力和脅迫的物件,是財產所有人,也就是被害人,簡單來說就是可能會對財產所有人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他如何如何,讓他不敢反抗,只能乖乖交出財物。
而搶奪罪的行為作用的物件主要是財物,往往是趁著財產所有人不備,趁他不注意,將他的財物據為己有。
在老登偷瓜的事情當中,他們的行為更加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
要想成立搶劫罪是比較難的。
再加上雙方年齡、體質等的差距,後面上了法庭,合議庭也不太可能會將這種行為定性為搶劫罪。
若是以搶劫罪來起訴,還真可能讓這些老登脫罪。
搶奪罪,才是最明智的!
也是最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