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失敗,那沒啥好說的了,只能開庭。
於是在調解後的第三天,天府市某區法院,民庭,開庭審理。
“咚——”
“今日,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天府市某區法院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毀壞財物一案。”
“由我,鄧永利擔任審判長,並依法組建合議庭。”
接著。
書記員起身宣讀法庭紀律和一些注意事項。
核實到庭人員身份。
原告方這邊,林北這次親自出庭,畢竟是要親眼看到對方那跟死了媽一樣的表情,如果不能親自在場看到的話,屬實會有點遺憾。
代理律師自然是曹斌。
被告方則是孫福海和陳紅梅夫妻倆,其中孫福海不但是被告人,同樣也是辯護人——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被告人為自己辯護,也沒有規定說被告人不能擔任自己的辯護人,甚至也沒有要求被告人一定要有辯護人。
事實上,被告人請不請律師完全看他自己的選擇。
可以請律師。
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也可以不請律師,不申請法律援助,而是自己為自己辯護。
只要你對自己有信心,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舌戰群儒。
當然了,絕大部分情況下,被告人還是會選擇請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讓專業人士為自己辯護。
即便被告人自己就懂法律,甚至自己就是律師,也通常不會自己為自己辯護。
因為很多情況下,辯護人需要檢視卷宗,調查案子等等,而被告人的身份卻限制了,在很多情況下,無法做到。
就比如張三被控告故意傷害,他自己都被警方拘留了,還如何檢視卷宗,如何外出尋找證據,如何跟目擊證人或者被害人接觸?
正因為考慮到這些方方面面的因素,所以即便律師成為被告,也通常會找其他律師來當辯護人,代理自己的案子,為其辯護。
但孫福海卻並未找律師。
一來,這案子他實在是沒臉去找同行來代理案子,丟不起這人,這要是真的找同行來代理,怕不是得被那些同行笑話十來年。
第二個原因也是因為這次的案子相當簡單,而且作為當事人,孫福海對所有情況也都一清二楚,並不需要如何調查,他自己是被告人的身份也不會帶來什麼負面影響。
基於這些方面的考慮,最終孫福海沒有請律師,而是親自上陣,自己為自己辯護。
旁聽席上。
陳紅梅的父母,陳大開和趙素琴坐在那邊,冷著臉看著,時不時還交頭接耳小聲議論,看那表情和眼神,恨不得把林北吃了。
林然,沐可可和趙清雅三女也出席旁聽這場庭審,坐在旁聽席另一邊。
她們也注意到了陳大開和趙素琴,不過只是看了眼便收回目光。
嫌晦氣。
這一家子,沒一個好東西。
此外,還有一些退休了閒著沒事兒乾的大爺大媽,溜達來旁聽。
隨著書記員的流程結束,開始庭審。
原告方律師曹斌起身宣讀起訴狀,闡明案由,並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照價賠償損壞的照相機,並公開向林北道歉。
對此,被告方自然是不答應。
還沒等孫福海說話呢,陳紅梅便紅著臉扯著嗓子大聲嚷嚷起來:
“不可能!絕對不可能!”
“我家孩子還小呢,他們懂什麼,不小心碰壞了什麼東西,也不能怪他們啊。”
“而且據我所知,小孩子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憑什麼賠償?”
“再說了,他們自己的照相機自己沒看顧好,難道他們自己就沒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