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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給予“倉鈔”,商人憑倉鈔赴鹽場請領鹽,但鹽場又須經過南京戶部給發“鹽引”。鹽引即為路票,無引食鹽不得通行,亦不得售賣。雖其管制多端妨礙輸運,明代中期之後食鹽官賣之積弊叢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有詳細的記載。食鹽公賣在;但是在會計制度上言,其賬目經過多方核對,尚不易產生無中生有、本末顛倒的現象。

永樂年間,一部食鹽,亦由政府直接賣並分配於民間。當時因紙幣之稱“寶鈔”者,發行過多,希望“回籠”,亦以食鹽兌換民間之寶鈔。浙鹽則用之支援徵安南之軍費。1418年後統計顯示鹽引數額下降,想系由於以上諸項支出;而非製造之減少永樂期間食鹽收入作為政府其他各項費用之事例甚多。見《太宗實錄》,頁0176~0177;0249~0250;0280;0589;0590,0622~0623。。

圖表五永樂年間

收入銀兩數額

(單位:千兩)(E)收入銀兩銀兩收入數在《太宗實錄》中表示初年逐漸上升,至1421年後則下降。但整個數字對國庫收入,無重大影響。因其最高額只三十餘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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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8)

永樂期間民間仍不得以金銀交易。政府所得銀,一部向雲南邊境土司徵集,稱為“差發銀”,一部由政府開礦所得,謂之“閘辦”。即根據礦工人數,責成管理者,應按預定之產額交銀也。圖表五所列或高或低,想系實情。政府銀兩收入後,用於製造首飾,鑄作銀櫃嵌裝重要文獻,塑為銀印,並攜出海外採購珍寶,賞賜於外國貢使。宣德登極時,曾以白銀一百萬兩,作為賞賜《宣宗實錄》(臺北,1964影印本),頁0095。。總而言之,白銀之用途,以儀禮為主,其經濟意義至微。

圖表六永樂年間

課鈔數額

(單位:百萬貫)(F)課鈔《太宗實錄》顯示寶鈔收入數在1412年有重大變化。前此各年,每年之收入罕有超過5 000萬貫者。從茲之後,則每年均近於一億。而1412年之收入亦為全記錄中最低數額。

迄今此1412年之突變,尚無法解釋。但明初濫發紙幣,為數令人駭然。筆者根據《太祖實錄》中所列69項記載計算,1390年內洪武帝朱元璋曾以賞賜、賑災、購買米麥名義發出使用寶鈔達9 500萬貫,而同年寶鈔收入則僅20 382 990貫此69項記載見於《太祖實錄》,頁2981至3078之間。亦有一項記載跨越兩頁者,亦有兩項記載見於一頁者。頁次過多不及縷舉。收鈔數見於《太祖實錄》,頁3079。。收支相抵,多發7 500萬貫。當日官定價格,鈔一貫值米一石,多發之數相當於兩年半之田賦。其實此時市價米一石已售鈔四貫,而上數亦等於半年田賦。一年如此,數十年情形可想而知。

永樂年間之通貨膨脹,仍變本加厲。雖政府亦儘量使寶鈔回籠,1404年廣東之食鹽官賣以寶鈔為代價。1407年全年田賦之“夏稅”(與“秋糧”分別)收寶鈔。1413年後刑贖得付寶鈔。而最重要者,則為1404年所訂之“戶口食鹽鈔”條例,希望以食鹽分配於全國人口,而收鈔作鹽價《太宗實錄》,頁0509,0589~0590,和田清等《明史食貨志譯註》,頁608。。但是以上多方措施,均無顯著效驗。食鹽名為按口分配,而實際又撥作他用(見以上D),以致民間雖繳納戶口食鹽鈔,而政府無鹽週轉,納鈔徒成一種人頭稅(head tax or poll tax)。

1425年米一石實售寶鈔四十貫至七十貫,依地區情形而定《宣宗實錄》,頁0175。。是以永樂末年政府雖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