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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庫繳納銷差,運軍的總旗小旗(等於排長、班長)責無旁貸,如有差失,此輩須賣兒鬻女籌款賠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這種立法,不近人情,令人髮指。但是財政責任,反比一般官僚做事者分明,所以凡上級能確切加壓力於下級時,其會計則可置信。

(C)屯田子粒屯田子粒在《太宗實錄》中有一直下降的趨勢。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餘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餘石。在永樂之二十二年之內,只有三次次年之數超過前年之數;而只有一年,此超過之數目,數量尚為可觀。而前後三次,每增之後又降,且降至以前更低之數額。

實錄原文未敘明所稱數目出自“軍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軍屯,全是“一筆糊塗賬”,則無可置疑。王毓銓先生作《明代的軍屯》,還只輕描淡寫地說出數目上有誇大之處《明代的軍屯》,頁217。。而實際上其誇大到難於置信的地步。圖表三的每況愈下,即無法解釋。何以永樂初年,子粒幾與田賦等量齊觀?何以後來會退縮數倍?如果以前有剩餘,此剩餘做何去處?以後如有減縮,又曾做何法補救?明代文獻中不能尋出適當的解答。

圖表三永樂年間

屯田子粒數額

(單位:百萬石)

此間應注意者,明代之軍屯與民屯,始終無中樞之行政機構負責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實。在國防邊境之衛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種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級毫不聞問。在內地之衛所,所撥為軍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於一處,而是此處數畝,彼處數畝,與民間田土,互相錯綜。《明史》所稱每軍受田五十畝,交納子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中央設計者理想中的原則,與事實完全不符。《春明夢餘錄》指出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稱有屯田65 954 500畝,而當時軍則只有14 822人,如全數屯田,則每軍應耕田4 500畝矣孫承澤《春明夢餘錄》(香港影印古香齋袖珍本),。。其不足信可知。而這種謊報,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間各邊區仍有屯田子粒數,而戶部尚書潘璜即奏稱“十數年並無一處通關奏繳”徐孚遠等編《皇明經世文編》(臺北,1964影印本),198�19。。龐尚鵬奉命清查軍屯,其報告遼東情形,則稱“兵荒相尋,尺藉消耗,耕作之業,率歸舍餘,屯軍已盡廢矣”。及其至大同,則稱“或據冊有數,而納糧無人”。及其至甘肅,則稱其經理為“操縱收縮,莫知端倪”《皇明經世文編》,,24;359�3;360�10。。而官方統計,仍稱屯糧收入每年370萬石,其虛冒情形可知矣。

何以《太宗實錄》內屯田子粒幾成直線下降,只好猜測系當時上級冠冕堂皇地責成各部隊屯田,自五軍都督府至各衛所,不得不盡量報告,全部赴事,於是按照人數計屯田子粒。永樂既好大喜功,經常徵集衛所員兵遠征。每一差派,負責官員才有所藉口,將子粒數剔除。這是我們暫時的結論。(除非更有新發現之資料提供新說法,並指出這猜測謬誤外,目前情況不明,更無其他方法,足以解釋此中奧妙。)

圖表四永樂年間

徵收鹽引額數

(單位:千引)(D)徵收鹽引鹽引數目,在永樂年間之初期,每年120萬引增至中期之150萬引,茲後即逐漸下降,至低於110萬引。(1411年數目不見於實錄。)但其伸縮,事實上尚為可能。當時除有少數“小引”外,標準大引,每引400斤,粗率計算可供成人40人一年之所需。如年產鹽120萬引至150萬引,即可供6 000萬人口一年之所需。此與當時官方報告之人口數,亦算相符。

永樂初期所得食鹽,用於“開中”,亦即商人納糧草於邊軍,邊軍的經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