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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朱劍豪沉吟片刻,無可奈何地說道:“算了,誰讓你是我朋友介紹的,虧本賺吆喝吧,車馬費少收你5000元,其他的不能再少了。”

即便是兩萬元,也仍在薛保保的心理價位之上。她想再爭取一下,讓朱律師把其他費用也免掉。

朱劍豪嫌棄地看了她一眼,搖頭不已:“要不是朋友介紹,我真不想搭理你這茬。你這個官司要想贏,不得上下打點一下?這一萬塊錢我還覺得少了呢。我在濱海中院那幫哥們,挨個叫出來吃飯,你這一萬塊錢,也就能吃糠咽菜,而且是半飽。”

朱律師的牛皮吹得震天響,薛保保腦補了他為什麼收費貴:原來上面有人啊!她這下放心了,貴點就貴點吧,現在辦個事,哪裡不得打點打點。只要錢花到了正道上就行。

薛保保在合同上籤了大名,想著律師費能不能分批付款的好事。朱律師一聲“先交全款後辦事”的大喝,斷了她的美夢。

這朱律師厲害是厲害,就是脾氣太大了些!薛保保想道。

第四十八章 文章寫得好,要飯要到老(第三更)

“阿賴,把薛保保那個案子的卷宗找出來。”

新的一天上班伊始,李明山就指揮書記員阿賴,把朱劍豪拜託的案子調出來。阿賴手腳麻利,很快就在堆積如山的卷宗中,找到了李明山要的案卷。

這個案子案情倒是簡單,一審法官的判決寫得不錯,推理也很有說服力。李明山陷入沉思,如果說這個案子有文章可做的話,就是證據了。原告薛保保起碼還有一條直接證據,被告這一方卻都是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的效力自然大於間接證據,這是法律常識,除非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從這個案子來看,間接證據要說已經形成鎖鏈,也很牽強。

李明山想到了朱律師的那兩條軟中華。他決定就從證據效力出發,把一審判決扭轉過來。他摸出一包朱律師送的煙,自己點上一根,散了一根給書記員阿賴,細細地琢磨著應該如何自圓其說。

等等?好像有一期《人民法制報》上,刊登了一篇類似情況的文章?李明山猛然想到,他連忙叫阿賴把這期報紙翻出來。這篇文章是本院民一庭的同事寫的,全庭還組織學習過。李明山對他的觀點倒不是很認同。不過他承認這廝能上報紙,實力倒是不差。

作者是韓東,也是中院的?見鬼了,自己怎麼不知道,本單位還有這麼一號人物?莫非是新人?!他翻翻卷宗,發現被上訴人董小蕾的代理人,也叫韓東。

這未免也太巧合了?他翻出本單位的電話本,細細核對了一遍。趙東、李東倒是有幾位,韓東卻是一位都沒有。他撥通了宋青書的辦公室電話,“宋法官,上次你不是和我們另一個同事韓東,在《人民法制報》上發表了一篇論文嘛,我有些問題向他請教下,你知道他電話嗎?”

宋青書絲毫不知道李明山的用意。他哈哈笑道:“李哥,這裡面誤會大了,韓東是個學生,根本不是我們院的同事。”

“哦,這樣啊,那就不麻煩了。”李明山結束通話電話,心裡基本確定此韓東,就是彼韓東。這個官司有點複雜了,看來董小蕾的代理人,不是個善與之輩。一審法院很明顯被這個韓律師牽著鼻子走了。

李明山抽完一根,又換上了一根,心裡天人交戰。最終香菸戰勝了理智。無所謂,不就是會寫文章嗎?俗話說得好,文章寫得好,要飯要到老。再錦上添花的文章,也不過是觀點,又不是法律,自己何必理會。

到了中院這個層次,法官都有自己的個性。一般不肯輕易屈從了他人的觀點。只不過,這事得讓朱律師知道,自己頂了多大的壓力,去娛樂城洗個腳、唱個歌應該不為過吧?!

李明山決定對韓東的文章不予理會。二審並不需要開庭,法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