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的大約 90%的研究都是“校外的”,意味著這些研究主要是在醫學院和教學醫院裡進行的。剩下的研究是“校內的”,由華盛頓特區外的研究機構的科學家們在校園裡進行)。大型製藥公司從1980年開始依賴財政資助的研究,主要是由於《貝赫—多爾法案》和《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Stevenson…Wydler Act)的實施。《貝赫—多爾法案》主要對校外研究適用,而《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主要對校內研究適用。《貝赫—多爾法案》允許將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並且可以授權某個製藥公司專營而收取專利權使用費。大型製藥公司越來越依賴這種方式——授權經營的藥物,它們往往會將這些藥物推向市場並將其附加功能申請專利。有時候,這些藥物在它們被授權之前就已經完全開發好了。例如,第二章中我們提到的第一種治療艾滋病的藥物AZT,是由國家癌症研究所(國家衛生研究所的一個部門)和杜克大學的研究人員進行研究和臨床實驗的,直到最後才授權給葛蘭素史克公司。其他很多種藥物都是在準備進行大規模的臨床實驗的階段才授權給了製藥公司。
大型製藥公司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藥物是經過授權或者從外部得到的——例如從全球範圍內的一些小公司得到的。你可能會以為製藥公司會因為這件事而感到難堪,它們確實不想讓大家知道這個秘密,但是它們顯然並不為此事感到絲毫難為情,也不打算做出絲毫改變。葛蘭素史克公司的執行長鮑勃·英格拉姆(Bob Ingram)曾經坦率地對《華爾街雜誌》說:“如果外部有更好的投資機會的話,我們並不打算將錢花在內部。”葛蘭素史克公司的收入中只有17%來自授權藥物,英格拉姆為此表示了遺憾。而輝瑞收入的30%是授權藥物貢獻的,默克的比例是35%,鮑勃·英格拉姆(Bob Ingram)認為他的公司“應當努力達到平均水平”。製藥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並不是為了發現什麼新藥,而是為了爭奪有限的可供授權的藥物。一位發言人說:“我沒有發現這種情況在未來的三到五年有暫緩的跡象。我們是在同一條跑道上賽跑。我們和他們在機場相遇;我們出來的時候他們正要進去。”讓我們來看看幾種不是大型製藥公司發現的重要藥物。
紫杉醇(Taxol)
讓我們看看歷史上最暢銷的抗癌藥物紫杉醇(Taxol)(是高純度紫杉醇晶體paclitaxel的商標名)。這種藥物是20世紀60年代開始從太平洋紫杉樹的樹皮中提取出來的,現在被廣泛地用於治療子宮癌、乳腺癌和肺癌。該藥所有的研究都是在國家癌症研究所的資助下進行的,在將近30年的時間裡共花費了1億8千3百萬美元的財政資金。1991年,百時美施貴寶公司與國家癌症研究所簽訂了一項合作研究和開發協議——該協議是根據《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和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簽訂的。該公司在這項交易中的角色就是要向國家癌症研究所供應17千克高純度紫杉醇晶體(paclitaxel)(這些晶體還是從別的化學公司購買的)。這裡沒有體現出它任何一點獨創性。1992年,當紫杉醇(Taxol)得到FDA的批准作為治療子宮癌的藥物之後,百時美施貴寶公司獲得了5年的市場壟斷權,而我們知道整個研究全部是由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
百時美施貴寶公司面臨的唯一問題就是太平洋紫杉樹太少了。這個問題在1994年被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的科學家解決了,同樣是在國家衛生研究所的資助之下。他們設計了一種方法來合成紫杉醇(Taxol)。為了賺取專利權使用費,他們很快就將這項技術授權給了百時美施貴寶公司。在這個問題上,這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