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太襯了。
她是越看,心裡越惆悵,也越不捨。
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離婚時五金不用退回。
除非男方因為湊五金彩禮導致生活困難且和女方沒有共同生活過,那這些五金彩禮就根據情況需要退還部分。
鄧霍自然不可能因為這手鐲而生活困難。
至於共同生活,前些日子她還和他稀裡糊塗上了床。
兩個條件,他一個都不沾。
問題是,他們簽訂的協議,有可能讓手鐲不被認定是無償贈與給她的五金,而是有條件贈與的貴重物品。
最終結果大概需要她歸還手鐲,而鄧霍賠償她幾萬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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