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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部分

――分割線―――――――――荷蘭人確實不愧“海上馬車伕”的稱號,兩天以後,快船再度返回了基隆港,商毅也知道,與荷蘭人談判的時機己經成熟了。於是商毅立刻下令,招見荷蘭使者,展開了談判。

雖然在談判一開始的時候,雙方都故意抬高了價碼,商毅要求荷蘭人徹底退出臺灣和澎湖列島,而荷蘭人則要求由自己隴斷商毅的所有海外貿易。但商毅清楚荷蘭人的底牌,而荷蘭人也自以為掌握了商毅的底牌,因此在互相試探了幾輪之後,雙方很快就回到了正軌上來,並且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雙方的協議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關於雙方在臺灣的權力,二是關於雙方的貿易。

關於臺灣的協議是:

一、雙方在臺灣的勢力範圍將保持現狀,商毅佔領臺灣東北部,包括基隆、淡水、小琉球、宜蘭等地,荷蘭一佔領臺灣西南部,包括大員、澎湖、麻豆、虎尾壟、打狗(即高雄市)。其餘的地方均為公共區域,雙方可以自由進行開墾、開礦、收編、傳教土著等事宜。但不得侵佔對方己進行開發區域。

二、雙方可以隨意收編公共地區內的土著居民,但華人居民除外,荷蘭人不得收編公共地區的華人定居點,在荷蘭人控制地區內的華人如要遷移到商家軍的控制區內,荷蘭人不得阻攔。

三、一但臺灣遭到外來勢力的侵襲,雙方都有義務共同保衛臺灣,浙江和巴達維亞也有義務增援兵力。

關於雙方貿易的協議是:

一、商毅開放浙江寧波府,作為對荷蘭的通商口港,禁止別國家的商船停靠寧波港口,但別國家的商船可以在其他港口與商毅進行貿易來往,荷蘭可以在寧波建立商館,但荷蘭的駐商館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四十人,必須尊守中國的法律,禁止攜帶任何火藥武器。違反中國法律,商毅有權力依法給予抓捕、審訓和處罰,荷蘭可以透過正常渠道提出上訴,但無權干涉商毅的執法。

二、在寧波進行貿易的荷蘭商船將尊照商毅的規定,交納關稅,但商毅給予荷蘭商船的稅收不得超過其他國家的一半。同時將有十二種商品由商毅指定的商行供貨,但保證價格與市場價相當,非指定商品,荷蘭可以與其他商行進行商業貿易來往。

三、荷蘭將開放浙江到菲律賓和馬尼拉的航線,准許商毅的船隊通航進行貿易,但商毅不能參與對日本和巴達維亞的貿易。

雖雙方在關於臺灣的協議中,基本承認了臺灣由雙方共同佔領的現狀,但劃分出了公共區域和保護在臺華人的條款中,其實留下了很大的隱患。只要雙方的實力平衡一打破,隨時都可以從裡面找到藉口來製造爭端,挑起戰爭。這雖然是商毅所需要的,但荷蘭同樣也覺得這樣很好。說白了雙方其實都希望獨自佔領,而不願意和對方長期共同擁有臺灣。

當然商毅知道荷蘭的底細,因為荷蘭又是一個小國,全國的人口也才只有二百多萬,在全球有那麼多的殖民地,放在亞州的經力確實有限。就算想加強對亞州的投入,但荷蘭離亞州實在太遠,增兵困難,地利優勢遠不及商家軍,而且現在荷蘭還在歐州打三十年戰爭,等三十年戰爭結束之後,又要面臨著英國人的競爭,因此時間拖得越長,實際對荷蘭越不利。

而雙方的貿易協議在目前來說,到是對互相都有利,荷蘭取得了與中國直接通商的機會,不用透過臺灣轉口,還能夠在中國大陸的城市設立商館,而且在海關稅收上也享有十分優惠的條件。儘管還有諸多的限制,但也已經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了。這可是西班牙人做了近兩百年的夢想,荷蘭卻一下實現了。

其實開設通商巷口,是一個互惠互利的事情,甴其是在目前,商毅的海上力量薄弱的時候,吸引別國商船到自己的港口來通商,一方面可以增加海關收入,另一方面還可以擴大出口貿易,繁榮社會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