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特不斷進行思考的原因。法國革命在哪些方面改變了他們以及公民的生活,而在哪些方面卻是改變不了的呢?桑德描述了貝里的農民是怎樣堅持使用他們熟悉的“tu”(法語中“你”的俗稱),而拒絕城裡“年輕先生們”的好心的,這些資產階級的新成員因為曾經稱呼桑德的祖母,一度高貴的都旁夫人為“你”而感到自豪。康斯坦特強調言行自制的重要性:“在那些日子裡,我聽到了最激|情洋溢的長篇演講;我看到了最氣勢壯觀的*,我見證了最神聖的誓言。其實什麼也沒有發生。為了避免爭論,國家認為這些活動只是儀式,並參與其中。活動結束,每個人都回到了家,先前的想法和承諾也隨之結束。”
康斯坦特的這段觀察正好解釋了為什麼公有和私有的關係是所有革命後政治理論關注的中心。如何定義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以及集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成了當時最主要的問題。當自由主義和“無形的手”繼續保持經濟思想中一些流行的想法,即對18世紀的成功心滿意足時,政治思想家們卻感受到了如何界定“私有利益”和應該怎樣組織這些“私有利益”的必要性。當時最新的政治主張大概就是把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生活發揮著一項本質的、規律的功能,它扮演了“隱藏著的上帝”的角色。
這個主張在歐洲得到了公認。《凱瑟琳的大廳》描述了在19世紀初的英國,福音派新教會者和功利主義者是怎樣同時闡述他們關於家庭生活的觀念的。在公眾社會,本瑟姆的“圖解”透過父親威嚴的注視,說明不管是上帝指派或是依照理智 ,父親就是家庭的主宰,是每個家庭成員的主人。
關於私有和公有之間有相似之處的觀點,哲學家黑格爾或許闡述得最為全面。在《權力哲學的原則》(1821)中,他詮釋了個人、公眾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係。黑格爾認為,法律的基礎是個人,因為所有的權力都授予了個人。事物本身決定了自身,為使其本身具體化,就要求擁有個人財產。人的自殺行為是人的自我權力的最終體現,就好像人的犯罪行為只是人的自身責任的一種體現。但是個人是從屬於家庭的,這樣一些家庭團體就組成了公眾社會最基本的“圈子”。沒有家庭,國家將會面臨應付“畸形的團體”即*的壓力,不得不時刻提防出現*。
黑格爾認為家庭是倫理道德的守護者。家庭是建立在得到雙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礎上的。在家庭中,感情不是必需的,甚至危險也不存在。最好的婚姻是包辦的婚姻。在這樣的婚姻中,人的意願是跟隨著婚姻合約的,而不是超越它。家庭是構築在理智和意願上的,是由物質和精神載體(比如記憶)牢固聯絡在一起的。家庭的世襲財產既指經濟必需品,也指象徵家族的傳訓。家庭,“對其每個成員都要虔誠”,這是一項道德標準,“對單個人而言,他的家人都是不確定的”。父親是家庭的主宰,他的過世讓其繼承人得到了解脫,也標誌著這個大家庭單元的結束。這些家庭的規律必須遵守,這樣的大家庭其實比由它分開的小家庭的總和大得多。路易?都芒認為,19世紀的家庭是“一個整體”。家庭角色則是按性別來分類的,也就是按不同性別的“自然特徵”以及19世紀典型的對分法——被動和主動、內部和外部——來分類的。“男人真正的、真實的生活是從政、從事科學研究等等,以及在戰鬥中和工作中與外面的世界進行聯絡和與自我進行交流。”“女人真正的命運掌握在家庭的實際道德規範上,女人的虔誠體現了道德規範的發展趨勢。”孩子們是家庭的成員,他們擁有自己的權利。作為未成年的個體,他們必須接受教育,但是他們並沒有盡情享受這種快樂,這就是孩子與成年人的區別。當他們成|人時,他們應該已經做好了接任他們角色的準備,“男孩們成為家庭的主人,女孩們成為主人的妻子”。事實上,直到他們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