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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信仰。被當作倉庫、馬廄、硝石製造點、魚市和俱樂部*處的教區教堂得到了恢復,並再次被神化。神器和聖衣從埋藏之處被挖了出來,有些人懇請來提供這項服務。如果找不到一位牧師,就可能由一位小學老師或者前任官員來提供此項服務。在許多地方,尤其是在城鎮外,共和國曆的休息日是不為人們所認可的,而到了星期六村民們就會聚集起來,表示他們不願意去工作。這種公眾事務和私人事務混雜所產生的後果就是建立了一種新的持久的宗教實踐的結構,那就是,婦女成為教會的支柱,她們堅定地保護著教會,而男子最多不過是偶爾去去。公眾生活的新形式,酒店和咖啡館裡大多是男性人群。

公共機構與私人信仰(2)

在家庭生活領域,公共當局的侵入是最顯而易見的。婚姻被世俗化了。人們認為儀式是婚姻的一部分,而且必須當著一位市政官員來舉行儀式。在舊政權下,婚姻就是雙方表示同意的一種形式;牧師只是這種表示的見證人。根據1792年9月20日的法令,官員不僅要管理登記,而且還要宣佈夫婦關係的合法。現在公共當局在組成家庭的過程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政府決定婚姻的障礙;重新建立並規定採取的過程;給私生子以權利;確定離婚;並限制家長的權力。國會試圖透過建立新的國家教育體系來推行這樣一個準則,按丹東的說法,就是“孩子們首先是屬於共和國的,然後才屬於他們的父母”。波拿巴自己也堅持認為:“法律讓孩子出生,為他提供教育,為他提供一個職業,並規定了他結婚、旅行和選擇職業的條件和方式。”

有關家庭生活的法律顯示了與革命政府的競爭事務。在保護個人的自由、保持家庭的團結和加強政府控制之間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尤其是在全國國民大會期間,革命政府首先考慮的是如何保護個人免受可能出現的家庭或者教會暴力的*。蓋章的書信尤其令人作嘔,因為它們常常被家庭用來拘押那些反叛和揮霍的孩子。不過,1790年8月成立了家庭法庭機構,立法者透過它來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的衝突,甚至包括離婚問題。但《民法典》對於個人的關心卻遠遠不夠,特別是婦女的快樂和自由,它強調的是父親的權力。本來屬於家庭法庭的權力要麼回到父親的手裡,要麼被國家法庭所接管。總的來說,政府限制家庭和教會的權力就是為了增加自身的權力;它保障個人的權利,維護家庭的團結,並限制家長的權力。

在離婚案件上,個人的權利、家庭的維持和政府的控制之間的緊張關係是非常明顯的。離婚案件在大革命時期才首次出現在法國曆史上。離婚是1791年憲法所表述的自由在邏輯上的延伸。憲法第7條把婚姻世俗化了,它是這樣表述的:“從此,法律認為婚姻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如果婚姻是雙方一致同意基礎上的民事合同,那就存在著破裂的可能。先前的條件給了這些理由更進一步的可能。在民法中,神職人員是與天主教會相分離的。在許多社群,許多夫婦拒絕在宣過誓的教士面前舉行結婚宣誓。除了世俗化的婚姻之外,政府還控制了其他的民事登記,並取代教會擁有解決家庭生活問題的最終權力。除了法律提出的新說法之外,關於離婚的爭論並不是十分廣泛,人們提出了離婚的其他原因:解放不幸福的夫婦;婚姻專制主義下婦女的解放;而且對於新教徒和猶太教徒來說這也是一種良心上的解脫,因為他們的宗教是禁止離婚的。

1792年的離婚法案是非常開明的,它認可了離婚的7個理由:被判有罪、需承擔身體上的處罰或者喪失公民權利的;有犯罪、暴行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傷害的;道德淪喪的;被拋棄兩年以上的;失蹤五年以上的;移民國外的。在這些情況下,准予立刻離婚。另外,夫妻雙方同意,經過4個月之後,也可以離婚;而且因性格不合,並經過調解6個月之後,也可以得到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