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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準。離婚後再次結婚需要等一年的時間。離婚所涉及的法律程式並不複雜,大多數人都可以達到要求;更為突出的是,法律對男女雙方同樣適用。在當時,這是世界上最開明的法律。書包網

公共機構與私人信仰(3)

根據拿破崙法典第六章的規定,離婚的理由被減少到三種:被判有罪、需承擔身體上的處罰或者喪失公民權利的;有暴行的;有通姦行為的。按照拿破崙對家長權力的重新確認,婦女權利被大為減少了。丈夫在妻子有通姦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離婚,而當丈夫把情婦留在家裡時,妻子卻無權請求離婚。另外,如果妻子被判通姦罪,就會被送到監獄去呆上兩年,而在同樣的情況下,丈夫卻可以逃避懲罰。雖然協議離婚條款被保留了下來,但它也被加上了許多限制,例如丈夫必須滿25歲;妻子的年齡必須在21至45歲之間;婚姻存續期間必須在2至20年之間;必須得到家長的許可。從1792年到1803年,法國共有3萬起離婚案,但在此之後這個數字就有所下降。讓我們舉一個經過仔細研究的例子,在里昂,從1792年到1804年,每年有87起離婚案,但從1805年到1816年,每年只有7起。在魯昂,從1792年到1816年之間的1129起離婚案中,有43%是發生在1792年到1795年之間的,而1803年以後,每年只有6起。

離婚的可能性是否會對共和國新公民的私人生活產生真正的衝擊?在城市中答案是肯定的,但在鄉村,情況遠不是這樣。例如,在圖盧茲,從1792年到1803年,共有347起離婚案,但在相同的時間段內,在雷瓦爾和穆雷,每年只各有兩起。在里昂和魯昂這樣的大城市,到1802年為止,那些在大革命中建立並至少有7年以上的婚姻已經有3%到4%破裂了。1884年重設離婚之後,到1900年前後,離婚率是%,這個比例也許並不比18世紀90年代高多少。離婚的夫妻來自城市的各個階層,不過工匠、商人和專業人士更容易離婚。很顯然,婦女從新法中受了益。在里昂和魯昂,由單方提起的離婚案中,有2/3是由婦女首先提出的。大多數離婚不是雙方同意的,只有1/4到1/5的離婚案是由雙方共同提出的。

根據1792年的法律,離婚的主要原因是遺棄和長期失蹤。接下來最常見的理由就是感情不合。甚至最枯燥的統計數字也給我們講述了一個傷心的故事。在里昂那些常見的遺棄案中,有1/4是一方控告另一方已失蹤了1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了!半數以上的配偶失蹤了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大革命提供了一個讓法律聯絡實際的機會,而這個實際包括一些由來已久的問題。男性與女性在提出離婚時,以遺棄和不合為理由的情況相差不大,但是我們是否會對婦女更多地以暴力作為理由而感到吃驚呢?家庭法庭和後來的民事法庭的記錄中充斥著丈夫攻擊妻子的案例。這些案例中常見的暴力工具是拳頭、掃帚、陶器和火爐用具,有時甚至是小刀。

離婚立法並不單是為了把個人從不幸福的內部環境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按照要求,不幸福的夫妻必須透過家庭法庭或者家庭會議對離婚做出安排。丈夫和妻子一起挑選親友組成法庭雙方當事人,然後由法庭來決定案件的事實真相以及財產的安排和孩子的監護。很顯然,離婚是十分容易被接受的,因為只有1/3到1/2的請求會被撤回。但是由於離婚是新生事物,再加上教會的抵制,離婚案件能達成圓滿的很少。甚至最遵守憲法的主教們也只有在另一方活著時不可能再婚的情況下才接受離婚。不過,仍有1/4的離婚男女再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