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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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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形象(1)

作為家庭和社會的首領,父親主宰著19世紀的私人生活史。法律、哲學和政治三者共同作用,使父親的權威得以建立與合法化。從黑格爾到普魯東,從國家理論主義者到無政府主義之父,父親的權力均獲得眾多支援。父親將自己的名字給予孩子,用康德的話說,“只有合法出生的人才算有真正的出身”。在王朝結束、國王不復存在之後,傳統主義者尋求恢復父親的權威,革命派和共和派也同樣熱衷此道,共和派還將掌管城市的鑰匙放在了父親的手中。痛心於家長作風的沒落,朱爾?西蒙曾經這樣寫道:“政治學中有條格言:家庭中的權威必須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這樣國家中權威的必要性就會大為降低。當我們偉大的共和議會降低丈夫和父親的權威時,他們就會犯錯誤。”

共和派在瑪麗安(即法蘭西共和國)的注視下審慎地探討著,與此同時,風靡一時的雕塑藝術中,婦女的形象無處不在:不是在偉大男人的腳下,就是額頭戴著裝飾性花環。這種物件徵主義的極度熱情,對“繆斯和瑪利亞”近乎瘋狂的讚美,就是一種將公眾場合與私人空間嚴格區分開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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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塔利斯曾在書中寫道:“丈夫與妻子本質上的不同暗示著他們在權利與義務上存在著差別。”法國《民法典》以自然的名義賦予家庭中丈夫和家族中父親以絕對的優越地位,而妻子和母親則在法律上被剝奪了權利。已婚婦女不再是一個能夠擔負責任的個人,未婚婦女和寡婦則要擔負比常人更大的責任。《民法典》的第213款幾乎剝奪了已婚婦女的法律資格:“丈夫必須保護他的妻子,妻子必須服從她的丈夫。”已婚婦女不能作為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不能進入家族委員會,而要優先考慮遠房男性親屬充當這些角色。已婚婦女不能充當證人;妻子如果離開丈夫的家,政府可以將其送回,並迫使其“履行責任並享受完全自由的權利”。通姦婦女可以被處以死刑,因為她的罪行使家族最為神聖的東西——血統的合法性受到了嚴重影響。在法國簡瓦丹地區,短暫的*韻事可以容忍,但懷孕則要嚴加審查,生下私生子的婦女則不會得到原諒。通姦的男性不會有什麼危險,因為有他的男性“同謀們”保護。風俗習慣要求男人與他使其懷孕的女人結婚,而新的法國《民法典》卻禁止提起有關生父確認的訴訟。

夫妻共有財產製度將妻子的財產置於丈夫的支配範圍之內,這一制度得到了廣泛認同。妻子和未成年人(他們的法律地位在許多方面都極為相似)均無權處置自己的收入,直到1907年法律才在這方面放鬆了限制。在19世紀末的法國奧德,對於在葡萄園工作的夫妻,工資都是支付給丈夫的。婦女的財產只有在陪嫁制或結婚契約中規定妻子與丈夫的財產完全分開時才受到保護。但一般來說,只有那些富裕的人才會訂立結婚契約,即使這樣他們也很少這樣做。法國《民法典》保護富裕階層,它使貧窮的婦女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人還給予丈夫比法律賦予的權力更大的權力。亞歷山大?小杜馬認為,一個受到欺騙的丈夫完全有權進行報復。普魯東列舉了六種情況(包括無禮、醉酒、偷盜和揮霍),在這些情況下,“丈夫可以在家長式的嚴格制度下處死他的妻子(《*還是現代》,1875年)。”書包 網 87book。com 想看書來書包網

父親的形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