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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父親至高無上的權威一直延伸到孩子身上。對孩子投入較多感情肯定不會減少家庭的權威或是父親的權力。在這方面法國大革命僅僅進行了小幅度改革:廢除對成年孩子的家長制,廢除父親原來享有的剝奪子女繼承權的權利,並對父親懲罰孩子的權利進行了限制。羅伯斯庇爾曾經建議,當孩子長至七八歲時,將他們集中進行撫養,以教導其尊重新的觀念,但這個建議從未得到大家的重視。

儘管勒裴聲稱大革命廢除了設立遺囑的權利,“將父親的權威毀滅殆盡”,但是《民法典》實際上延續了許多舊觀念。即使是成年子女“在看到祖輩時也要表現出畢恭畢敬的模樣”,而如果“自然與法律放鬆了家長權威的鐐銬,那麼理智則是拉緊了繩結”。直到1896年,沒有一個25歲以下的人可以在沒有經過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結婚。

一位父親可以要求逮捕並囚禁他的兒子,僅僅因為在舊制度下只要擁有“帶有國王封印的信”他就可以這樣做。因此,作為父親的代理人,國家對家長制是全力支援的,旨在幫助他們維護家庭秩序。政府這樣做的條件是由法國《民法典》第1卷第9章第375至382款規定的:“在慎重考慮的前提下,對孩子行為不滿的父親允許向當地法院即區法院提起訴訟。”不滿16歲的孩子可以最多囚禁1個月,16歲至成年最多可以囚禁6個月。正式手續非常簡單,就像保證不說粗話一樣,不需要書面材料,除了逮捕證之外沒有任何法律手續,而逮捕證上也不必說明逮捕的原因。如果孩子從監獄釋放出來後“再次犯科”,那麼可以再次下令拘捕。為了讓貧窮家庭也能享受到這一“服務”,法國於1841年和1855年先後兩次同意,如果某個家庭無力支付撫養囚犯的有關費用,國家可以出資。作為家長懲罰的犧牲品,孩子的待遇與少年犯沒有什麼區別,只是“沒有經過審理”而已:如果家庭,即父親不願將孩子領回,那麼可以將其囚禁至成年。

精神病患者和低能兒沒有公民所具有的權利。在1838年的法律規定下,可以應他們家庭的要求將這些孩子拘禁。丈夫對妻子的權力在此處也得到了肯定,從“西里裡的克萊芒斯”這一故事中便可以看出。克萊芒斯是愛米莉的姐姐,她們家費盡力氣才將她從禁閉中解脫出來。19世紀禁閉“瘋女人”的案例大幅增加,根據雅尼克?裡帕的統計,婦女精神錯亂的案件從1845~1849年的9930起發展到1871年的2萬起。在這些案件中,80%是應男人的要求執行的(1/3是她們的丈夫,剩下的是她們的父親和僱主)。不錯,婦女提起委託訴狀的情況要比男人多一些,這些訴狀大多是用來維護家庭秩序的工具。

父親的權力具有雙重性。他完全控制著公共場所,獨自享有政治權利。19世紀,政治是男人的專屬堡壘,吉佐甚至建議,在女人的保護區即高階沙龍內不要談論政治事件。19世紀末,共和黨人在阿爾康納蒂…維斯康蒂伯爵夫人的沙龍聚會,岡貝塔曾要求她在一天之內不對婦女開放,以便討論嚴肅的事情,伯爵夫人照做了。

父親的權力主要在家庭之內、私人領域內,即使婦女的地位有所提高,這個領域也並非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由婦女獨佔。男人是主人,首先體現在支配金錢的權力上。在資產階級家庭,他控制著開支,將妻子的零花錢限制在一定數目之內,通常僅僅能夠滿足基本需要。善良的卡羅利娜?奧爾維耶不會明白,為什麼她丈夫在普法戰爭和國內分裂時期(1871年)會為一件衣服的花費大驚小怪,而這件衣服是她唯一的支出,因為她“希望能夠體面一些”,這正是她所應盡的責任。即使是最慷慨的男士也會在開銷的控制上行使權力,這在維克多?雨果的案例中便可以看出來。出於對家族完整性的考慮,雨果拒絕給那些想逃跑的人路費,而且特別警惕他的妻子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