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術中心來進行實驗,這些中心及其研究人員應當與製藥公司沒有財務聯絡才行。獲得財政資助的條件就是,這些學術機構不應當持有製藥業的股份,並且其研究人員也不能與所研究藥物的製造公司有任何財務關聯。同樣,處方藥實驗研究所的專家也不應當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
這些改革將會消除我在第六章中描述過的多數弊端。負面的研究結果不會再被壓制,論文也不會成為擴大正面研究結果的操縱工具。所有的臨床實驗都在公共部門登記,研究結果也是公開的。
約束市場壟斷權
品牌藥的市場壟斷期限太長了,而且很容易就能夠獲得延期。這是處方藥價格高昂和大型製藥公司利潤巨大的一個主要原因。將通用名藥的競爭延遲這麼長時間在法律上也是說不通的。
似乎有些自相矛盾,我將要建議的關於約束市場壟斷權的第一項改革,就是給製藥公司更多的時間來完成臨床實驗。我建議,即使專利在臨床測試開始之前就已經頒發了,也應當在藥物上市的時候才啟動專利的計時器。換句話說,公司可以出於防止競爭的考慮在新藥臨床實驗之前就申請專利,但是隻有到該藥被FDA批准透過並上市時,才開始計算專利的起始日。這樣可能就會有從藥物上市後6年的專利期限,而不是從專利被批准之日起20年的時間。這樣,臨床實驗就不會擠佔銷售時間,因此公司也就不需要那麼著急地完成它,研究也能更仔細、更徹底地進行了(這裡我假設尚未設立處方藥實驗研究所)。我也意識到,這樣的改革很難實現,因為現在有一種專利法的國際間協調傾向。但是,就像我前面說過的,我只是描繪出一幅藍圖,並且這種變化一定是一種進步。
規定製藥公司只要將藥物進行兒童測試就能獲得另外六個月的市場壟斷權的法律應當被廢止。這項法律簡直就是賄賂的產物,它甚至根本達不到它所說的目的。製藥公司根據這項法律將它們的暢銷藥進行兒童實驗,不論那些藥物是否適合兒童服用。它們只需要投入幾百萬美元甚至更少,就能夠增加上千萬美元的收入。但是,對那些不賺錢的藥物,即使它們更可能被用於兒童,也不進行兒童實驗。現在FDA有權要求製藥公司對兒童藥物進行兒童測試,但是該機構很少使用它的這項權力。它應當使用它的權力!想象一下如果FDA允許製藥公司只在男性身上進行藥物測試(而該藥也可能被用於治療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騷亂吧。
《哈奇—維克斯曼法案》中的漏洞應當被堵住,這樣市場壟斷權就不會被一再延期。你可能還記得第十章中講到,製藥公司可以對一個專利已被批准的藥物再申請很多額外的專利,並且可以透過控告通用名藥公司侵犯了它的這些額外專利,來將通用名藥的競爭不斷地推延30個月。這種情況不應當發生。阻止它的辦法很明顯。首先,《哈奇—維克斯曼法案》的限制條件應當被執行。只有被列在FDA的橙皮書上的專利才可以作為這種控訴的根據,而這些專利應當被限定為與最初的藥物和它被批准使用的用途直接相關的專利。FDA完全忽視了這些限制條件,而讓製藥公司將它們想列的所有額外專利都列示進來——不論該專利是多麼瑣碎、與最初藥物多麼不相關。就像聯邦貿易委員會催促的那樣,這種情況該結束了。FDA應當對列示在橙皮書中的專利負責。當然,如果專利法被嚴格執行了,只有那些真正有用、新穎和非顯而易見的發現或發明被批准的話,也就不會有這麼多的額外專利了。
僅僅由於品牌藥公司控告,就延遲30個月再讓通用名藥公司進入市場,是毫無道理的。即使品牌藥公司真的認為它的一個相關專利被侵犯了,它也可以在不會自動導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