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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美國專利商標局批准專利時的動機很相似。這種制度安排使得FDA產生了嚴重的利益衝突問題。另外,認為私營公司可以“使用”公共監管機構的觀點是錯誤的,FDA的存在是為公眾服務的,而不是為製藥公司。

第二,財政資助要加大——不僅僅為了彌補FDA失去使用者費用的損失,資助力度還應當超出那個數額。FDA對於公共衛生至關重要,它需要足夠的資金支援。給它足夠的資金讓其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是很值得的。財政資金還能夠重塑FDA內部的平衡關係。《處方藥使用者收費法》使得該機構將過多的精力放在了加快藥物的批准上,而這就犧牲了其他重要方面(例如監管藥物的安全性、檢查生產車間以及保證廣告的真實性)。另外,在一窩蜂地批准藥物的時候,該機構走了捷徑,從而降低了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標準。有些時候確實需要走捷徑——例如在艾滋病氾濫初期——但是應當儘量少走捷徑。現在的FDA過於強調速度了。

第三,FDA的建議委員會不應當包括那些與製藥公司有財務關聯的專家。認為這些專家是不可或缺的並不令人信服。沒有什麼人是不可或缺的。真相是這些專家已經被這些財務關聯收買了,正如FDA被使用者費用收買了一樣。

設立一個監管藥物臨床測試的機構

應當禁止製藥公司控制自己藥物的臨床實驗。很多證據表明,這種方式使研究結果嚴重偏向贊助者的藥物。這種行為也擾亂了正常的研究,因為公司當然是對增加收入更感興趣,而不是對獲得醫學知識感興趣。我們實在不需要關於新藥與安慰劑對比的研究了,而製藥公司卻在贊助這些研究以幫助擴大市場。

為了確保臨床實驗服務於真正的醫學需要、為了確保這些實驗被科學地設計、執行和報告,我建議在國家衛生研究所下設立處方藥實驗研究所來監管處方藥的臨床實驗。製藥公司應當將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給處方藥實驗研究所,但是它們的資金不應當與特定的藥物掛鉤。處方藥實驗研究所再與學術醫藥中心的獨立研究人員訂立合同來開展藥物的臨床實驗。這些研究人員設計實驗、分析資料、撰寫報告並決定是否發表。資料應當是國家衛生研究所和(沒有被提供贊助的公司所控制的)研究人員的共有財產。現在是由FDA負責實施贊助者藥物的臨床實驗。它的這項職責應當由獨立的研究人員和機構來承擔。

還有人呼籲應當在國家衛生研究所下設立一個機構專門評估處方藥,但是他們通常指的是與已經上市的藥物作比較(例如第六章中描述的ALLHAT研究)。儘管這樣做確實也有幫助,但它也無助於阻止FDA繼續批准大量的與安慰劑比較的模仿性創新藥上市。而我的建議是很有新意的。在FDA批准之前而不是之後,由處方藥實驗研究所來對臨床實驗進行監管。由於藥物應當與舊的治療方法進行比較,療效不明顯的藥物就很難上市了。

至於處方藥實驗研究所應當如何監管臨床實驗則值得仔細地研究了。它可能在無偏見的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將實驗區分優先次序。但是,要確保所有有科學價值的臨床實驗都能被執行,而且應當有種機制保證臨床實驗的反對意見能夠順暢地表達。這並不是一個完美的流程,可能有其他更好的法子,但是關鍵在於有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來監管臨床實驗,以保證這些實驗被恰當地執行——既科學又合乎倫理。這項任務太重大了,不能交給私人合同研究組織,因為這些組織的客戶是製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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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製藥業——讓我們的錢花得更值(3)

由於模仿性創新藥的實驗會減少,因此實驗總量會減少,從而使得全部由非營利學術機構來進行實驗成為可能,就不再需要私人研究行業(明視訊記憶體在利益衝突問題)。但是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