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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章 魂環+3

可他也不知道是有什麼奇奇怪怪的癖好,在打人的時候,還拿手機自己拍了影片

這不,就被林北給發現了。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魂環,t!

林北繼續調查。

本來以為不會有啥收穫了,沒想到居然還有!

吳雲龍曾經特意開辦了十來個手機號,並且每個手機號都對應開了個銀行卡。

但他並不是自己用。

而是借給了“朋友”。

乍一看,似乎沒啥問題。

如果林北不是對刑法門兒清的話,還真就被糊弄過去了。

他順藤摸瓜,查了下這個所謂的“朋友”的事情,果不其然,這個朋友是乾電詐的。

就是個騙子。

而他藉手機號和銀行卡,就是為了方便自己的詐騙行為。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吳雲龍給騙子藉手機號和銀行卡的這個行為,其實是涉嫌刑事犯罪的。

沒錯,

聽起來好像有點反常識。

借個手機號和銀行卡,怎麼還犯罪了呢?

不好意思,真的犯罪了!

幫信罪瞭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就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簡單說的話,你明知道張三是個電信詐騙分子,還為他的詐騙行為提供幫助和便利,比如出借手機號,銀行卡等等。

這就是幫信罪。

這個罪名,算是個冷門罪名。

很多觸犯了罪名的人,直到警察找上門,都還不知道警察為啥找他。

清澈愚蠢的大學生是重災區

只能說,普法工作還是任重而道遠啊。

這個吳雲龍就是典型的幫信罪。

把手機號和銀行卡借給電詐分子,讓其更加“便利”地實施詐騙,而他則收取一定的報酬。

呵呵

這錢,是好道來的嗎?

哥們兒你犯法了你知道嗎?

第三個魂環,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