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他也不知道是有什麼奇奇怪怪的癖好,在打人的時候,還拿手機自己拍了影片
這不,就被林北給發現了。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魂環,t!
林北繼續調查。
本來以為不會有啥收穫了,沒想到居然還有!
吳雲龍曾經特意開辦了十來個手機號,並且每個手機號都對應開了個銀行卡。
但他並不是自己用。
而是借給了“朋友”。
乍一看,似乎沒啥問題。
如果林北不是對刑法門兒清的話,還真就被糊弄過去了。
他順藤摸瓜,查了下這個所謂的“朋友”的事情,果不其然,這個朋友是乾電詐的。
就是個騙子。
而他藉手機號和銀行卡,就是為了方便自己的詐騙行為。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吳雲龍給騙子藉手機號和銀行卡的這個行為,其實是涉嫌刑事犯罪的。
沒錯,
聽起來好像有點反常識。
借個手機號和銀行卡,怎麼還犯罪了呢?
不好意思,真的犯罪了!
幫信罪瞭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就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簡單說的話,你明知道張三是個電信詐騙分子,還為他的詐騙行為提供幫助和便利,比如出借手機號,銀行卡等等。
這就是幫信罪。
這個罪名,算是個冷門罪名。
很多觸犯了罪名的人,直到警察找上門,都還不知道警察為啥找他。
清澈愚蠢的大學生是重災區
只能說,普法工作還是任重而道遠啊。
這個吳雲龍就是典型的幫信罪。
把手機號和銀行卡借給電詐分子,讓其更加“便利”地實施詐騙,而他則收取一定的報酬。
呵呵
這錢,是好道來的嗎?
哥們兒你犯法了你知道嗎?
第三個魂環,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