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觀點一,本案被害人不是蘇玲,被告人鄭方無罪。”田詩的第一個觀點就引發法庭上下的轟動。儘管,田詩一直在堅持著被告人無罪的觀點,但是以清晰的表達方式直接說出來,卻是第一次。 “本案其實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屍塊為蘇玲屍體組成部分。儘管公訴人一直在強調,辦案機關使用技術手段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查明。可是,我們手中掌握的所有鑑定和證據都沒有能夠明確證明這一情節存在。顱骨身源鑑定明確,送檢顱骨與蘇玲照片相關部位有著明顯不一致。辨認筆錄也無法確認顱骨與蘇玲的關係。案件到了這個階段,其實還沒有一份證據可以證明死者就是蘇玲。” “在庭審中,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證人可以證明,在案發之前,在馬沙灘的上游東口渡口,屍塊就已經出現。證人證言基本上可以排除了死者為蘇玲的可能。從時間上,最先發現屍塊的時間為五月初,比起訴書確定的時間要早。從地點上,東口渡口位於馬沙灘與東陽市區上游。若案件在馬沙灘發生,並且在馬沙灘進行分屍和拋屍的情況下,屍塊是不可能逆流出現到上游的東口渡口的。既然時間和地理條件上,死者都不可能是蘇玲,那麼本案的被害人一定是另有他人。而且案發地點也一定不是在馬沙灘,真正的案發地點應當是在東口渡口,或者是更上游的地方。” “辯護觀點二,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鄭方危害蘇玲。反倒可以證明被告人沒有殺害蘇玲。” “本案中公訴提交法庭的關於被告人殺害蘇玲的直接證據有兩個。一個是被告人的供述,另外一個所謂的兇器在被告人鄭方家裡搜出的短斧。” “關於被告人的口供,其實是被告人在警方的高壓之下做出的。辦案機關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對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所謂的證據不過是鎖定被告人之後才出現的。” “被告人沒有犯罪記錄,從未經歷過類似的情況。在被羈押的過程中,東陽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輪班對其進行提審。提審的人可以休息,可以輪班審訊。被告人卻是一直承受著來自不同工作人員的壓力。” “也許作為一名旁觀者,我們會覺得既然不 你乾的,你為什麼要承認。你難道不知道你認的是什麼事嗎,這個後果你都知道,你還簽字,那你就一定有問題。正如之前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一直在追問的那樣,字是不是你籤的,以前你在公安機關交代的對不對。” “對於一個被限制自由的人,哪裡還會有什麼自由意志支配下的口供?被告人多次無罪供述後,還是輪班提審、疲勞轟炸,辦案機關的意思已經非常明顯了。那就是你要是說你沒有事那是一定過不了關的。” “被告人與我們所有人都一樣,他也有自己的生理需要。他需要休息,需要吃飯,需要緩解壓力。提審的人都需要休息,我們可以想象審訊的強度有多大。然而這種強度的審訊,被告人鄭方卻沒有得到休息的機會。” “所以我們應當從一個無法得到休息睡眠的人角度來理解取得這份口供的環境。各位,被告人鄭方已經作了三份無罪的筆錄。而之後的十餘次提審中居然沒有再作出一份筆錄。這是什麼原因呢?不承認犯罪,就不會再有筆錄是嗎。不承認犯罪,就沒有休息和睡覺的機會吧。” 田詩的話讓法庭裡又是一片譁然。有的人偷眼看向馬東生。馬東生情緒上卻是沒有任何波動。也許田詩說得對,在獲取被告人口供時,辦案機關真的施加一定的壓力。可這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警察辦案,審訊一定會嚴厲一些的。如果總是和風細雨,你又能問出來什麼? “正是因為被告人沒有殺害蘇玲,所以供認相關情節時,無法與現實情況相匹配。而辦案機關只是為了獲取口供而獲取,並沒有對案件進行仔細排查與核實。可以說,鄭家村碎屍案的所有材料都是被告人自己供出來的,而不是辦案機關查出來的。” “案發時間是在五月中旬的一天。為什麼是五月中旬的一天,不能是五月上旬,或者是五月下旬,畢竟發現屍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