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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辯護觀點

時間是六月七日。因為五月中旬的一天,是被告人鄭方供認的。而辦案機關沒有查出任何一件關於案發時間的證據,只是根據鄭方供認的時間確認案發時間罷了。而五月正是東陽市每年的汛期,這個時間段東陽河水上漲,馬沙灘與周邊被河水隔絕。根本就不具備作案條件。” “東陽市水利局出具了一份證明檔案,證明內容與鄭陽鄉水文站出具的證明內容是矛盾的。兩個出證主體進行比較的話,東陽市水利局明顯要比鄭陽鄉水文站的級別要更高一些。不過,級別高低與證據效力並沒有關係。就本案來說,鄭陽鄉水文站常年在馬沙灘周邊開展工作。對於馬沙灘的情況肯定是更加了解的。” “至於東陽市水利局出具的證明嗎,由於出證人沒有出庭,我有些問題沒有得到機會去問他。實際上,東陽河河水還是很深很急的。每年都有人在東陽河溺水身亡。不知道出證人是否真正到過馬沙灘,即使是平時,本地人透過小路進入馬沙灘都要十分小心。汛期時,水面覆蓋下的小路可不可以蹚水經過,這一點我在當地進行取證時,沒有人能夠回答。附不過他們的答覆倒是另有一番含義,那就是小路能不能蹚水他們沒試過。畢竟生命只有一次,汛期時河水又急又深,他們連水都不敢下,更不用說玩命蹚水了。” 田詩的話引起庭上一陣鬨堂大笑。東陽河的情況,其實東陽人也是都知道的。汛期時,東陽河水上漲,大家也是都看到的。說那個時候可以蹚水走小路過河,這事只要有些常識都不會相信的。喜歡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歷了什麼!()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歷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