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回顧一下這段經歷,我覺得我國的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至少有下面三個特色:
第一,這個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具有鮮明的法律監督性質。把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設立在檢察機關內,是我自始至終堅持的一個法律原則。大概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成立的前一天,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電傳報來經省委討論的設立反貪汙賄賂工作局的具體方案。該方案的其他各條都還不錯,但關鍵的地方,也就是名稱,擬暫定名為“廣東省反貪汙賄賂工作局”。我們看完這個電傳後,即電告肖揚同志,我們的態度是: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必須設在檢察院內,如果這個機構不是設立在檢察院內,那麼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貪汙、賄賂等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規定就不相符,就違法。我們建議在“廣東省”後面要加上“人民檢察院”幾個字。後來,肖揚同志報告廣東省委後,省委同意高檢院的意見。
序一(3)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立案查處貪汙賄賂犯罪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也就毫無疑問只能是檢察機關內部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機構。反貪局對貪汙賄賂罪案的立案、偵查權,以及預防職能均派生於專門的法律監督權。我們不能像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和地區那樣,把反貪汙機構搞成一個依附於行政長官的機構,附設在某一行政機構中,或者混淆立法和司法界限,設在議會之中。
第二,這個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體現了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良傳統。人民群眾是我們力量的源泉。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傳家寶。這個專門機構,既堅持專門機關的工作,又不搞孤立主義;既注意保密,又不信奉神秘主義。它的舉報工作就是貫徹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它的調查、偵查、取證工作必須依靠群眾,它的預防工作也需要大量的群眾參與。所以,依靠群眾的支援,把工作建立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之上,是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運作的優勢。在新的形勢下,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的專門工作還必須不斷地強化,同時必須繼續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貪汙賄賂工作。只有始終把反貪汙賄賂工作局的專門工作與人民群眾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反貪汙賄賂工作局的職能作用。
第三,這個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把舉報(包括鑑別)、偵查、預防等有機地系統化起來,具有多種功能。這體現了它同貪汙賄賂犯罪作鬥爭這一複雜的系統工程相聯絡的特點。它把現代的法治思想與我國傳統的德治、教化(也叫心治)思想結合起來,也就是把強有力的依法懲罰與其他有效的預防教育措施結合起來,這樣就能實現最大限度地抑制貪汙賄賂等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反貪汙賄賂工作局的出現,是檢察機關反貪工作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廣大檢察干警長期反貪鬥爭實踐的結晶。共和國第一個反貪汙賄賂工作局建立已經5週年了,期間顯示了其強大的生命力。我仍然希望廣大檢察工作者按照行之有效的“積極建設,穩步前進,邊幹邊建,以幹促建”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反貪汙賄賂工作局。
肖揚同志法律科班出身,從基層幹起。他思想解放,愛動腦筋,不固守陳規,敢於探索,勇於開拓創新。他在主持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期間,與其他黨組成員和廣大檢察干警一起進行了一系列大膽的實踐,特別在反貪汙賄賂方面,有好幾件新鮮事出在廣東。1990年12月,他調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副檢察長。1993年3月,他從高檢院調任司法部部長。不久前,他對我說,早在1990年下半年,他就在寫一本書,書名叫《神聖的使命——共和國第一個反貪局誕生的前前後後》,現更名為《反貪報告——共和國第一個反貪汙賄賂工作局誕生的前前後後》。
意圖總結一下反貪局成立的前因後果,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完成。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