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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措施的“通告”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具體應是指相關法律中的以下條文: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二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第八條“在大氣受到嚴重汙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釋出大氣汙染公告,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汙單位停產、部分停產、部分機動車停駛”、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一定區域內對機動車採取限制車型、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如果確實以上述內容作為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據,是無法令人信服的。法律規定的限制措施,一是“一定區域”,所謂的“一定區域”一定是一個區域性,是一個比較小的區域,而不是五環以內這樣一個大的區域。五環以內已經是北京城區的全部,是北京市的主體,五環以外基本上屬於北京的農村地區。五環以內作為北京市行政區域主體,已不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定區域”的原意。二是相關法律中規定可以採取的限制措施是“應急”措施,而不是長期措施,也就是說只能是臨時措施。奧運會期間長達兩個月的臨時措施已經是“應急”中的特例,那麼這次的限行措施長達半年,怎麼也和“應急”與“臨時”沾不上邊。如果硬要把五環以內說成是一定區域,硬要把長達半年的限制措施說成是“臨時”或“應急”,按北京人的說法,就是有點“矯情”。

討論限行措施是否合理,撇開法律條文,主要應兩個方面來看,一是看是否必要,二是看是否可行。必要且可行,就是合理的。必要但不可行或可行但無必要,這個措施就不具有合理性。所謂是否必要,就是要看是不是除了這個措施就沒有別的辦法了,是不是別的能夠採取的措施都採取了,能想到的辦法都想到了。如果別的措施都採取了,還是不解決問題,別的辦法都想到了,再也沒有別的辦法了,限行措施就是迫不得已的辦法了,應屬一種無奈之舉。奧運會期間的交通就是這樣。如果不採取單雙號的措施,奧運交通就沒有保障,北京奧運會向世界作出的承諾就不能兌現 。在這種情況下,分單雙號現行就是必要的,非做不可的事。對這一點,廣大的老百姓都能理解。所謂是否可行,就是要看實施這種措施所帶來的後果。這也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個方面就是要看實施這個措施後能否達到目的,是否真能解決問題。另一方面還要看有什麼負面作用,負面作用有多大。兩個方面必須同時考慮,只考慮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行。能夠達到緩解交通、解決交通擁堵問題的目的,但實施以後負面影響很大,甚至影響社會穩定,阻礙經濟發展,這個措施就不具可行性。如果既有負面作用,又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種措施就更加沒有可行性。

用這樣一個標準來分析限行措施,首先從是否必要來看,還不能說除了限行就沒有別的辦法了,也不能說所有的辦法都想盡了,所有的工作都做到家了,只剩下限行這一張王牌了。如果300多萬輛車就要限行,那麼400多萬輛時呢?500多萬輛時呢?600多萬輛時呢?除非北京不發展了,北京只要繼續發展,汽車保有量的500萬、600萬是遲早要到來的。如果連限行這最後一張王牌都用上了,到那時豈不更加束手無策了麼?其實,解決交通擁堵問題,還有很大的工作空間,還有很多的辦法,還可以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限行既不是唯一的辦法,也不是首選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