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走上法臺,掃了一眼沉聲開口:
“今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之規定,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投毒案。”
“由我,陳立軍擔任審判長,並依法組建合議庭。”
“現在,開庭!”
“咚——”
法槌重重落下。
書記員迅速宣讀法庭紀律,核實到庭人員身份。
隨後便正式開庭。
“請公訴人宣讀起訴狀!”陳立軍說道。
擔任公訴人的檢察官便站起身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林遠山,系榆縣白雲鄉上莊村村民,於x月x日,購買農藥摻在玉米粒裡,撒在田埂上”
“被害人李大彪,同為榆縣白雲鄉上莊村村民,趕羊經過林遠山田地時,因羊吃了摻雜農藥的玉米粒,導致11只羊死亡”
“後李大彪報警,白雲鄉派出所警員張龍、趙虎出警”
“經查”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明確。”
“本院認為,林遠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對其提起公訴。”
隨後,公訴人說明訴訟請求。
首先是刑事方面,請求判處林遠山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也就是判一緩一。
其次是民事方面,請求判處林遠山賠償李大彪(麻五)兩萬元的財產損失。
陳立軍緩緩點頭,看向被告席位。
“被告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狀與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林遠山嚥了下口水,目光不安地說道:“一致。”
陳立軍又問道:“你可有什麼要說的?”
林遠山按照張偉的吩咐,開口道:“我我沒罪!我不承認犯罪,我是無辜的。”
無罪辯護。
是這場庭審的基本方針。
作為被告人,林遠山當然也需要明確拒絕認罪。
張偉以前案件當中,也有不少被告人在這個環節拒絕認罪。
但情況不一樣。
那些案子裡,被告人的罪名是板上釘釘的,沒辦法無罪辯護。
張偉是準備做罪輕辯護,幫他們爭取減刑。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需要做的就是認罪認罰,態度好點。
若是拒不認罪
那隻能加重刑罰。
而這個案子裡,張偉認為林遠山不成立犯罪,他是清白無辜的,並且張偉準備做無罪辯護。
那麼林遠山此刻拒絕認罪,是正確的做法。
陳立軍再度敲響法槌說道:“鑑於被告人拒絕認罪,本次庭審圍繞罪名是否成立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公訴人,有證據要出示嗎?”
“有的。”
公訴人點頭。
接著便開始展示證據:
摻了農藥的玉米粒。
被毒死的羊的屍體檢測報告。
等。
公訴人道:“根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被毒死的11只羊,就是因為吃了被告人下的農藥才死的!”
陳立軍“嗯”了聲,看向被告方。
“被告方,你們對證據可有異議?”
林遠山看向張偉。
後者推了推眼鏡架,緩緩站起身說道:“有!”
“我方高度認可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並不認可其關聯性。”
“換言之,”
“證據是沒問題,合法有效,但這並不能證明我方當事人成立罪名。”
公訴人眉頭微皺道:“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