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即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被告人在公共區域投放農藥,滿足客體要件。”
“第二,客觀要件,即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
“這個自不必多說。”
“第三,主體要件,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顯然被告人是滿足的。”
“第四,主觀要件,即,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被告人總不能是無意間投放農藥的吧?”
公訴人站在那邊,侃侃而談。
“綜上所述,我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滿足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成立犯罪!”
張偉立刻開口:“公訴人列舉了罪名成立的四個構成要件,但其實,除了主體要件之外,其餘三個,均不成立!”
“我方當事人在自己的田裡投放農藥,首先這個自己的田地,雖然歸集體所有,但是否屬於‘公共場合’,還有待商榷。”
“其次,我方當事人的行為,並不會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因為他的農藥,撒在自己的田地裡,並且還立了牌子進行提醒,也起到了提醒義務。”
“因此自然也不能認定為具有犯罪故意!”
“哦對了,這幾天我還走訪了上莊村的村民,有不少人表示,他們都曾聽到我方當事人特意提醒,說田埂上的玉米里加了農藥,提醒他們注意安全。”
“這就更加說明,我方當事人並無犯罪主觀故意。”
張偉臉上帶著自信從容的微笑。
“我懇請合議庭裁定我方當事人,罪名不成立!”
公訴人皺眉道:“被告人公然投毒,這是不爭的事實!”
“反對!”
公訴人剛說完,張偉便立刻起身,非常強勢地進行反駁。
“反對公訴人用‘投毒’來形容我方當事人的行為。”
“如果說,我方當事人在自己的田裡撒摻了農藥的玉米粒是投毒,那麼請問,給自己的莊稼、果蔬打農藥,是否也是投毒?”
“按照這種說法,那豈不是,每個農民,都曾經犯下過,或者正在犯下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罪名?”
“畢竟種地就免不了要打農藥啊。”
張偉攤了攤手。
“若我方當事人被判投放危險物質罪成立,那全國無數農民,恐怕都涉嫌犯罪了。”
“請問公訴人,你是這麼認為的嗎?”
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