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編制有著直接的關
系。
被禁錮的驪山徒,其勞役帶有終身的性質,從秦代的歷史文獻上來看,沒有提
供這些驪山徒役滿放歸的任何記載,相反地,倒是限期延長和死亡恐慌一類記述卻
不斷地充溢在字裡行間。後來成為漢高祖的劉邦,當年曾以一個亭長的身份押送豐
沛的徒人到驪山修築陵墓,由於誰都明白一旦到了驪山便絕沒有生還的希望,便紛
紛在道上設法逃跑,劉邦見此情景,知道自己無法向其上司交待,索性帶領剩餘的
人造起反來了。
儘管“驪山徒”的身份是複雜的,其來源不一,而對待又各異。但到了驪山,
併成為徒人,就成了事實上的官奴。即使是社會地位稍高一點的技術工匠,儘管受
到一點優待,也只是相對而言。他們一旦到了陵區的作坊,就難於脫身自救。不但
他們要終生修築陵墓,而且他們的子孫後代也要編入勞動大軍,以至出現了“行者
不還,往者不返”的勞役制度和人的悲慘命運。
驪山陵墓處於京師地區,修陵徒人的衣食都是憑券從咸陽國庫裡領取,但標準
卻很低,只供維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且罪犯穿的衣服均為粗麻編織的“褐衣”。對
遠離家鄉,又是重體力勞動的徒人來說,這樣的衣服穿不了幾天就會破爛得難以遮
體的。
至於“驪山徒”的飲食,不但食糧定量標準很低,而且糧食本身也極其粗劣。
據出土的《雲夢秦簡·倉律》載:“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也就是說,
從事挖壕築城這樣強體力勞動的男刑徒早餐半鬥,晚餐三分之一斗,日食定量是六
分之五斗,月定量是2。5 石。由於秦律極為嚴格,根據男女性別及其從事勞動強度
分級的口糧供給標準也自然是統一的。
所以,供給築城勞動的刑徒、隸臣“旦半夕參”,則指的是實發的原糧。根據
“粟一石六斗大半鬥,舂之為糲米一石”的比率,可折算出日定量的現代重量應是
1。755 市斤。這個數字對於修築陵墓的重體力男勞動力來說,無論如何是不夠吃的。
除此之外,《倉律》還有兩條減少衣食的懲罰性規定,即受飢餓刑的囚犯,日定量
只有三分之一斗(七兩)。隸臣妾如果丟失了公物或牲畜的,要按月扣除衣食的三
分之一。按照秦律的統一性,這兩條規定對“驪山徒”也是同樣施行的。規定中還
說,如果扣除的衣食不足以抵償損失的公物,必須延長勞役以低償,其最終結果是
這些徒人落到了長期服役而永無歸期的悲慘境地。正是處於這樣一種生活境地,伴
隨著“驪山徒”命運的莫過於死,而這一威脅實際上來自三個方面,即累病而死,
折磨致死和飢餓致死。繁重的體力勞動和惡劣的生活條件,使“驪山徒”多勞累致
殘染病,但又得不到治療,以至於輕病加重,重病待斃。倘稍有懈怠和不慎,既受
到監工的鞭捶之苦和嚴刑峻法的懲治。自由民已經不再自由。勞作中無論是在土方
工程的現場或是手工業作坊,或是運輸途中,都有監工督造。佔大多數的刑徒則身
穿紅色的囚衣,戴赤巾,服刑具,從事最為笨重和最大強度的勞動。就整個過程而
言,“驪山徒”們在肉體上的勞頓,到了難於忍受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