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改革的意義,一般都理解為“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這當然並不錯。“開放三會”,確有廣開言路、集思廣益的意義。但我以為,它和建設“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這就是規範。也就是說,建設“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和“開放三會”,其實都在“規範政府”,只不過前者是“硬規範”,後者是“軟規範”;前者是 “用法律來規範”,後者是“用民主來規範”。
民主也能規範政府嗎?能。只要這個政府是民主的,民主對於它就是規範,而且在某種意義上還是更重要的規範。首先,人民政府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透過法定程式建立的;其次,用來規範政府的法律也是民主的產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透過法定程式設定的;第三,召開黨委全委會、政府常務會和人大常委會,本身就意味著決策必須民主,不能只由一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因此,民主在事實上已經規範著政府。
這就有問題了。既然民主已經在規範著政府,又有什麼必要再做改革呢?這裡面其實有一個民主的規範如何落實的問題。我們知道,民主的規範是一種“軟規範”。公民的意志即所謂“民意”,是隱藏在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式當中的,並不能讓人一目瞭然地直接感覺到。這樣一來,當區(市)縣的黨委委員、政府成員和人大常委關起門來召開黨委全委會、政府常務會和人大常委會時,這些會議是否規範,是否能夠體現民意,就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了。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其實是“自己規範自己”。借用一個倫理學的名詞來說,就是“慎獨”。“慎獨”是不怎麼靠得住的,比較靠得住的是有眼睛“盯著”。這就需要“開放”,讓與會者直接感受到民主的監督。這時,民主的規範仍然是“軟規範”,主要是在心理上造成一種“規範感”,但分量卻不同。隱藏在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式當中的“軟規範”是“間接規範”,不一定能夠意識到;現在的“軟規範”卻是“直接規範”,不可能視而不見。
因此,適度開放三會,就有利於對政府的“民主規範”。值得注意的是“適度開放”這四個字。比方說,開放到哪一級,規模多大,能否電視直播,怎樣才能既廣納民意,又保證效率,所有這些,都必須也只能在實踐中加以解決。在這裡,重要的是實踐,空談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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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蕩起雙槳(2)
其實,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規範,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規範。民主是需要規範的。沒有規範的民主,弄不好就是“暴民政治”。這正是許多人的憂慮所在。憂慮是有道理的,解決的辦法則是依靠法治。因為民主可能失之狂熱,法治卻永遠訴諸理性。事實上,民主總是和法治血肉相連。民主的問題,往往就是法治的問題;民主建設的程序,也同時就是法治建設的程序。沒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是失控流產,就是違背初衷。在這裡,我們高興地看到,新都區在試點改革時,始終把基層民主的建設納入法治的軌道,這就讓人欣慰。
就說全委票決和公推###。
全委票決和公推###都是為了解決領導幹部的民主任免問題。其中,全委票決是針對區(市)縣下屬局委辦負責人的,涉及“條條上”的幹部;公推###則是針對鄉鎮領導幹部的,涉及“塊塊上”的幹部。這兩套辦法,我們在前面都已講過,不再贅述,這裡只討論一下程式問題。我們知道,對於法治和法治建設來說,程式是十分重要的問題,程式上的公正遠比實質上的正義重要。程式公正雖然並不能保障實質正義,但沒有程式的公正,實質正義就最終會流於一句空話。因此,新都區實行全委票決和公推###以後,是不是當真選出了好乾部,或者由此產生的官員是不是就那麼稱心如意,既合黨心,又合民意,當然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