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更重要的則是他們的程式是不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全委票決和公推###都有一系列的程式。所謂“全委票決”,準確地說就是區(市)縣下屬局委辦負責人的產生辦法。它的程式大體上是這樣:當這些職位出缺時,上級組織部門應在全區(市)縣範圍內透過電視、報紙、廣播、網路等媒體發表公告,公開徵集報名。如果報名人數達到4人或4人以上,就由區(市)縣組織的考評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考評,從中選出3人,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推薦和考察透過以後,即由黨委全委會投票表決,差額選出可以直接任命或依法向人大推薦的人選。
再說“公推###”。所謂“公推###”,即公開推薦,直接選舉。其程式簡單地說,就是當鄉鎮黨委書記職位出缺或者鄉鎮黨委換屆的時候,上級組織部門應在區(市)縣範圍內透過電視、報紙、廣播、網路等媒體發表公告,符合條件的參選人可以透過個人自薦、聯名推薦和組織推薦三種方式報名;經過資格審查、實地調研和初步考察三個程式,進入公開推薦;公開推薦大會產生兩名候選人,經過組織考察進入直接選舉,在鄉鎮黨員大會上由全體與會黨員每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黨委書記,報區(市)縣委批准。不過必須講清楚,公推###僅限於產生鄉鎮黨委書記,不包括副書記(紀委書記)、委員和正副鄉鎮長。新任鄉鎮黨委書記當選後,如果適逢鄉鎮黨委或政府換屆,那麼,他可以提出副書記(紀委書記)、委員和正副鄉鎮長的建議名單,由區(市)縣委組織部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區(市)縣委同意後,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委員由鄉鎮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鄉鎮長則由鄉鎮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這裡面顯然有一系列環節。區(市)縣下屬局委辦負責人產生辦法的環節是: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評、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全委票決、直接任命或依法推薦。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領導班子產生辦法的環節是:公開報名、資格審查、實地調研、初步考察、公開推薦、直接選舉、上級批准、書記提名、班子換屆。這些環節,我在前面的訪談中已經進行了追問,在後面的文章裡還要提出存疑。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它們總體上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的,其設計也慎之又慎,煞費苦心,可以商榷之處則必有苦衷。因此,我主張對此持積極支援和審慎樂觀態度。
實際上,這兩套辦法的環節雖多,程式也複雜,但緊要之處也就兩點,即“公開報名”和“差額選舉”。這兩條規定的意義不言而喻,就是為了保證領導幹部產生方式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證鄉鎮黨員和黨委委員的民主權利。因此,“新都方案”的精神是民主的。另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這些程式的環節都很多。產生局委辦負責人也好,產生鄉鎮黨委書記也好,環節都是七個。這就讓人比較放心。我們知道,立法和選舉不同於行政。行政過程中,環節越少,效率越高。立法和選舉則相反,程式越多,效果越好。當然,這裡說的多和少,都有一個“度”,少不能少到草率馬虎,多不能多到議而不決。但程式複雜一點,環節多一點,是立法和選舉的基本原則。因此,“新都方案”的精神是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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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蕩起雙槳(3)
民主和法治確立,科學也就在其中了。這裡要說的是“民主測評”。民主測評要解決的,是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監督的問題。其方案簡單地說,就是由一定數量的來自基層或者來自民間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務人員,組成一個具有一定權威性的臨時機構,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公證下,按照一定的程式和專案,對區縣、鄉鎮和村的領導班子定期獨立進行考評。這裡面也有一系列的程式和程式性問題,關鍵則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