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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我們的一些地方,法律是有的,規章是有的,政策是有的,紀律是有的,原則是有的,條條框框也不少,可就是“規而不範”。為什麼呢?原因之一,恐怕就因為我們沒有弄明白:規矩不是規範,紀律不是法律,照章辦事也不等於依法辦事。我們把這些概念混淆了。那麼,依法辦事和照章辦事又有什麼不同呢?表面上看,它們在辦事的時候都需要有規定和依據,只不過這規定和依據,一為法,一為章。然而這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第一,照章辦事的那個“章”,可以是法規,可以是政策,可以是紅標頭檔案,還可以是約定俗成。這可沒有譜。第二,這些“章程”出自何方,也說不清。就說紅標頭檔案,它可能是中央的,也可能是地方的,還可能是本部門自己制定的。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自己執行,對不對,好不好,該不該,誰說得清?第三,這些“章程”有哪些內容,如何掌握,哪些該緊,哪些可松,只有執行者知道,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是不知道的。結果,執行者是否當真照章辦事,大家也不知道。第四,這些“章程”既然政出多門,又沒有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式,也就難免朝令夕改,各行其是。如果發生衝突,該聽誰的,大約也只能由執行者“看著辦”。這個“看著辦”可又是說不清的事,於是只好勾兌。勾兌得好,酒杯一端,政策放寬,哪有規範可言?結果便只能是“規而不範”。所謂“規而不範”,不僅包括有法不依,還包括亂設關口,把不該管的都管起來。不該管的管了,該管的就肯定管不好。結果,公民和企業為了和政府打交道,要付出許多不該付的成本(比如跑批文、跑專案、跑關係),政府自己卻沒有任何效益,豈非“勞民傷財”?

更嚴重的是,規範的東西不能建立,不規範的東西就會乘虛而入,並大行其道。我們知道,計劃經濟在某種意義上其實是一種權力經濟。在這種體制下,資源的配置和財富的分配,都要依靠國家權力來“計劃”。權力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的,何況計劃本身又並不規定執行和調整的具體操作。這就很難規範。事實上,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必有疏闊之處,而那些彈性的部分便正是權力尋租和權力贖買的空間。顯然,所謂“照章辦事”是靠不住的,必須主張“依法辦事”。

那麼,依法辦事為什麼就靠得住?它和照章辦事又有什麼不同?不同之處就在於,依法辦事的“法”只有一種,就是法律。法律只能由立法機關制定,行政部門不能立法,也就不會政出多門,不會自己挖坑自己埋。即便不同法律的條文發生了衝突,如何解釋,如何執行,也不由執行者說了算,必須申請司法解釋。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資訊的對等。因此,只要是依法行政,法律就必須公佈,執法就必須公開,政策就必須講明,執行就可以監督,你就不能搞暗箱操作,只能規規矩矩依法辦事。可見只要當真是法治,那就肯定規範。規範,是法治的“天性”。

吹皺一池春水(2)

可惜這個傳統咱們沒有。為什麼沒有呢?說來話長。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與政府的性質有關。嚴格地說,中國古代沒有政府,只有朝廷和衙門。朝廷的功能是統治,衙門的職能是管制。正如戲文裡所唱的,官管官,官官管。官就是管,管就是官。官,就是管人管事管錢的,沒有服務的任務。人民政府當然不是衙門,但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的功能仍很突出,人要管,事要管,錢就更要管。該管不該管的都要管,服務的功能就不大想得起來。

政府一旦是管制型的,就很難規範。為什麼呢?因為一個管制型的政府總是難免高人一等,唯我獨尊。它甚至想不自高自大都不可能。道理也很簡單。一個是管人的,一個是被管的,能平起平坐嗎?所以,管制型的政府即便要規範,那也只會想到去規範別人,不會想到自己也需要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