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建立在雙方自願和浪漫愛情的基礎上。婦女在舉行過成年儀式後所生的子女即屬合法,並不一定是婚生子女,離婚也很容易,因為夫妻的結合並不意味著(像西方基督教文明中那樣)二人合為一人。兄妹關係反而比夫妻關係更為親近。現代化過程並未使阿肯社會廣泛接受合法的或基督教式的婚姻形式,在這一社會的上層女性中反而出現了在經濟上更加依賴於男性的傾向。(奧龐,
年)怎樣看待這一研究的理論挑戰呢?如果嚴重地對待它,將得出浪漫愛與現代化關係的理論不夠準確或根本不存在這樣一種因果關係的結論。但或許這只是一個例外。庫恩在《科學理論的結構》一書中曾用大量篇幅討論這種例外現象,認為當某種現象只是零星的例外發現時,還不足以威脅到整個理論結構,而一旦這種“例外發現”越來越多,舊的理論結構無法加以解釋時,則一種能對其加以解釋的更能自圓其說的理論結構將取而代之。不知中國社會的研究是否可容納於浪漫愛與現代化關係的理論結構,這正是我的研究要探討的問題。
第三類是關於浪漫愛作為婚姻主要原因的研究。
羅布津斯卡()在題為“現代波蘭作為婚姻決定因素的愛情”一書中指出,在現代波蘭,婚姻的決定因素是愛情,其基本目標在於滿足雙方的感情需要。這一結論是透過對《華沙青年日報》讀者及其他來源的
名調查物件的分析得出的。(羅布津斯卡,
年)蘇聯拉里科夫()將自己的研究報告題名為“僅僅靠愛情?”。他發現,在
萬名調查物件中有是因愛情而結合的,是因為人人都結婚才結婚的,
是因個人利益而結婚的。進一步的調查發現,因愛而結合的人百分之百感到不幸福,因人人如此而結婚的人中幸福者佔十之四五,因利益而結合的人中十個幸福對七個不幸福。作者從而得出結論,因愛情而結合並不能保證婚後幸福。研究還發現,在年齡較大的人當中,因浪漫愛而結合的較少,尋找生活伴侶的動機較多。(拉里科夫,
年)在這一類研究中還應提到朗格()的《愛情在中國:
與
世紀的社會關係及實踐》。文章提出,雖然中國歷史上的節婦是孔教理學褒賞的形象,但這種理想化的形象與現實中的中國婦女形象有區別。透過對
出元劇的分析,作者將這些作品中中國婦女的形象及其對愛情的態度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讚賞肉體美和婚前浪漫愛情的,另一類是儒教理想中的貞節、孝順、絕對服從的女性。研究認為,雖然社會輿論偏愛後者(即使是第一類情況也往往要加上一個幸福的結局),但還是可以看出,在理學正盛的年代人們已經對浪漫愛有所認識(。朗格,
年)浪漫愛應當說在中國早有萌芽,但真正成為受社會規範讚許的婚姻動機還是到近現代才有的。目前的具體情況究竟如何正是本文要加以探討的問題。
研究設計這項研究的樣本是根據簡單隨機抽樣的原則從北京一千萬人口中抽取的,其中不包括農村戶口和
歲以下的人口。具體地說,我們首先在全北京
歲以上人口每人一張的戶口卡中隨機抽出
人(遇農村戶口即換抽緊鄰其後的城市戶口),在發放問卷之前,由於考慮到有些年齡小的人可能尚未結婚,難以回答我們的一些問題,所以去掉了
年以後出生的
多人。在實際寄出的
份問卷中,
份問卷因
地址不詳或搬遷被郵局退回,還有
人因未婚退回了問卷,共
回收有效問卷
份,回收率為
。這在社會
學的調查中已經可以被用作推論總體的依據